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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12-20 15:5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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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旬政办发〔2019〕79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0 文件有效性: 五年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9〕003-政府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6日   

 

 

 

旬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把农村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好、管理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旬阳县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旬阳县城区外农村区域内所建设的各类以提供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应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水源可靠、供水安全、质量第一、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负行政主体责任。各村民委员会及村级供水协会为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辖区供水运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县发改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二)商县水利局编报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全县农村饮水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及项目批复工作;

(四)负责中央预算内安全饮水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批、调整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第七条  县水利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并牵头组织省、市管理项目设计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农村供水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和报账资料的审核及报账核销工作;

(五)负责组织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县已建成农村饮水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制定;

(八)负责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九)负责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和辖区镇,依法划定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负责定期组织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中、省、市下达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参与县级管理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配合县水利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检查、督查工作;

(四)负责全县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财政预算工作(按照农村人口2元/人·年标准筹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县审计、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的职责是:

(一)县审计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地的保障供应工作;

(三)县卫健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污染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电力保障工作并执行优惠电价。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负责村组(社区)小型供水工程的管护及运行管理工作;

(二)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和办法,落实受益群众入户工程投工投劳或自筹资金的组织工作;

(三)配合县水利部门办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永久性用地和临时性用地手续,确保工程建设用地;

(四)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

(五)负责辖区内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供水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应以项目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为依据,参照《旬阳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文本,由项目负责单位申报,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或初审,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审查、立项批复、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结算审计、施工资质及招投标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管理,项目统一由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开工实行批复审查制度。工程开工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计划已下达;

(二)设计方案已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三)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已确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理机构已确定,协议已签署;

(五)项目主管机关已下达开工批复。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负总责,每处工程都必须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人,落实工程技术和工程现场监管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三)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把总关;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等,未经建设单位(含监理机构)、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设计,确需进行局部次要部位小变更的,需履行变更程序,由监理方、设计方、业主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较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该项目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六)要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公告制度,切实保障项目区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使用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的质量要求:

(一)采购地方建筑材料、水泥、金属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

(二)工程所需的管材、管件,须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统一公开招标采购供应;

(三)采购机电、水净化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广泛听取受益群众的意见,验收中要至少随机走访10户以上受益户,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受益户代表签署满意意见的,该工程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工程管理机构投入使用。

 

第四章 村级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应遵循“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以水养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村级供水设施具备投入运行条件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工程投资和规模,形成资产清单,移交村集体管理维护。村集体是村级供水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当地政府督促各村落实管护责任,各村应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供水运行管理制度或办法,选举产生37名人员组成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或成立供水管理协会,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管理机构或供水协会里明确12名管水员,具体负责供水日常管理,包括维护、维修和运营;也可整合各村公益岗,参与各村供水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截水坝、过滤池、蓄水池、泵站、输(配)水管网、消毒设施设备、阀门、净(配)水厂、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碑、警示标识、围栏等设施,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巡检,应保证饮用水质不被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农村安全饮水分布管理运行现状,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群众主导”和“公共资产集体管理、安全饮水有偿使用、核算成本计量收费”的原则,灵活采取计量收费或定额收费等方式,合理确定使用水价。农村供水,根据行政村“一事一议”和供水协会的确定标准,计算用水成本、管水员工资、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等,安装供水进户计量水表,各村结合供水工程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平均水价;也可按年定额计量收费;也可采取计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的表户结合收取水费,水费统一由供水协会或村组收缴管理,建立收缴水费专户,明确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必须实行供水价格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到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到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第二十五条  中供水区域,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或私自引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六条  供(净)水厂30米以内,供水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必要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实行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供水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坚持“水价、水质、水费”三公开制度,增强水费水价的透明度,力求做到水质、水量、服务三满意,并接受发改(物价)、卫健、水利等部门及用户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供水工程运营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确保工程达到可持续运行。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要按行业定额核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报帐核支,确保供水骨干工程设施维修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行管理资料的整编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加强供水水源管理和水质管理。

对地表水源,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从事捕捞、放牧、停泊船只、洗衣、游泳、采砂取石等影响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的活动。

河流型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使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55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打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水厂生产区的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米、铁路坡角5米、高压电杆支座3米的距离。

第三十四条  实行集中供水的镇村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要有计划地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

在集中供水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供水系统如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工程的,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水净化消毒设施和检验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县疾控中心要指导县水质监测中心定期对出厂水质抽检化验分析,如发现水质异常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饮用安全。

水质检测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质监测费用由县财政予以预算和补助。

第三十六条  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按要求按时年检。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

供水单位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采矿、建厂、施工或其它建设行为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供水困难的,责任主体全部出资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其建设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未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不交纳水费的个人或单位,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徇私舞弊窃水的,供水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破坏供水设施、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旬阳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旬政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