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旬政办发〔2019〕82号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 文件有效性: | 五年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9〕004-政府办004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旬阳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城镇建成区道路设置,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专门为灭火救援提供水源的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城市市政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部分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市政道路建设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补建、拆除等工作。供水部门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4MPa。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非因消防需要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向供水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部门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补装;
(三)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给供水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或损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必须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方承担。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费用纳入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费用纳入城市维护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取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旬阳县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2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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