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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意见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意见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xzfwj-2019-0851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2日 文号: 旬政发〔2019〕8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8-09 09:4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依法依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管护,严守耕地红线

(一)夯实耕地保护责任。各镇政府是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责任主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建立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破坏、失职失责追究等工作制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得到落实。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完善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各镇政府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切实加强监督。各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引导督促经营业主完善备案手续;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负责审查设施农用地备案。对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或者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谁审查谁告知”的原则,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政府督促经营者限期纠正。

二、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用地管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镇村建设(下称“三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可以已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最大限度利用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严格审批,严禁先建后批,批小建大。其宅基地面积必须按照县城规划区二分以内,县城规划区以外不得超过四分执行。批准建新必须拆旧。村民选新址或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的,必须与村(社区)签订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新住宅建起六个月内,由镇政府监管、村(社区)实施,将旧宅拆除,宅基地交还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临时占用地是农村“三类项目”用地实施中,建筑材料临时堆场、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临时堆场、推填土作业临时占用场地以及农村生活垃圾中转场等临时占用土地,由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占用及复垦协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抄报所在镇政府,由镇政府监督使用管理。临时占用土地结束后,由镇政府负责落实复垦责任,并组织检查验收。临时占用土地位于规划区内的,要征求县住建局意见。

(五)严格规划计划管控。农村“三类项目”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类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建设用地或空闲地,其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土地秩序

(六)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各镇及县自然资源局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七)建立违法预防机制。各镇政府要明确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监管、用地监管工作职责,配齐工作人员,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土地执法网格化巡查机制,设立村、镇土地执法网格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及时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八)统筹综合执法监管。各镇政府履行违法用地发现、初核、制止、限期整改的监管责任。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办镇政府移送的巡查发现且制止不力或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加大综合执法监管力度。

四、完善目标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九)严格耕地保护考核。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对考核认定合格且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不到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对其责任人进行约谈。

(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监管、不履职等严重情形的,各行业监管部门一律将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严肃责任追究。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