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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印刷品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名称: 公务印刷品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CD-xyxzfcgzx-zfgc-cgfg-cggg-2013-0009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11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8-01-11 09:16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旬阳县县级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及《旬阳县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为规范印刷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旬阳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旬阳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单位”)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一),对县级各单位公务印刷品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点印刷范围和内容
为旬阳县县级单位无法内部自行印制的公务印刷品,包括:文头纸、稿纸、报表票据、资料书刊、凭证单据、文件档案袋及其公务印刷品(暂不含信封)。其它公务印刷品包含学生学员作业本、档案资料盒及封皮、证书证件及其它日常公务印刷品等。
二、 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为2004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旬阳县县级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厂服务承诺书》(附件二)的承诺,价格优惠率及投标报价(附件三),向县级各单位提供公务印刷报务。
三、 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1、制送印单。县级单位进行印刷采购业务时,可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印刷厂。双方应根据具体印刷业务,依照不高于各定点印刷厂承诺的投标报价和价格优惠率确定实际承印价格及相关条件,填写《旬阳县县级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品送印单》(见附件四),加盖双方公章。此送印单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作为政府采购凭证,由采购单位进行公务印刷品采购时,到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2、定点印刷厂根据采购单位《送印单》的要求安排印刷。印刷品排版完毕后,定点印刷厂将版完毕后,定点印刷厂将版样送采购单位校对并签字确认。
3、采购单位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采购中心统一印制了《旬阳县县级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品验收单》(见附件五),由定点印刷厂开具,采购中心鉴证,采购单位验收合格,三方共同签字盖章。
4、结算。采购单位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与定点印刷厂进行结算,定点印刷厂为采购单位开具发票,并加盖“旬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定点采购专用章",采购单位应将《送印刷》、《验收单》和发票等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帐。
5、定点印刷厂印刷。各单位对定点厂不能印刷的项目,应当根据定点印刷厂出具的不能印刷的证明,写出到非定点厂印刷的申请报告,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到非定点印刷厂印刷。未经批准不得到非定点厂印刷。
6、实际承印中,如报价表中无采购单位所需印刷品类,则以相似品类印刷投标价为参考,由采购单位与承印人协商确定。如无相似品类,则承印报价应按不高于承印品类市场印刷价或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在其它非定点印刷厂的询价,由采购单位与定点印刷厂协商确定并按优惠比率计算列出实际印刷费用。
四、 权益保护
县直各单位要根据定点印刷厂做出的服务承诺、投标报价及优惠率,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出现纠纷时,可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或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同时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承诺书范围内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五、 违规处理
定点印刷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可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县政府采购中心将依照与定点印刷厂签订的《旬阳县县级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合同》及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资格和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1、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2、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
3、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的价格;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印刷业务;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对各单位2004年1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结算的印刷费用,各单位应做好统计工作,于2004年10月31日前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填报《旬阳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日前尚未结算印刷费用统计表》(附件六)并要求后附有关印刷厂出具的尚未结清的印刷品印刷费用记载依据复印件,予以备案在日后具体结算时,应填报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方可入账核销。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定点印刷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定点印刷采购程序,妥善保管定点印刷采购资料,按规定入账核报定点印刷费用,不得自行其是;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定点印刷业务,其印刷费用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核销入账。否则将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财经法规查处,并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县级各主管局必须向所属单位做好本通知的传达工作,对没有传达造成下属单位违规的将相应追究主管局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