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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名称: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索引号: CD-xyxzfcgzx-zfgc-cgfg-cggg-2013-0008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11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8-01-11 08: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含乡镇),由县财政局授权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定点采购。具体范围包括:全县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接受财政定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维修。
第三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定点期限为一年一定。
第四条 定点维修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旬阳县财政局公布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中自行选择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具体维修时,必须到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一式四联),列明具体维修项目,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据申报单位所选定点维修厂中标时承诺的维修费用计算办法及优惠率据实计算并在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所需费用,经单位签字确认后,向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单》,定点维修厂凭此单维修。
第五条 维修费用结算。公务车辆维修完毕,由定点维修厂通知维修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维修单位在《维修单》上签署验收意见。维修单位与定点维修厂具体结算时,应将资金转达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户。由维修单位签署“验收合格,同意付款”字样后的《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和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具体结算事宜。
第六条 入账核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点维修期间发生的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必须凭县政府采中心印制的《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单》和原始发票方能入账核销。否则县乡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 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七条 县财政局每年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未按本办法执行、未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私自维修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县财政局将在当年或下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八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台账。详细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年度内具体维修项目、费用及维修次数。对在责任保障期限内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内发生的重复维修项目,应加强监督,严格控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