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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名称: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索引号: CD-xyxzfcgzx-zfgc-cgfg-cggg-2013-0007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11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8-01-11 08:37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行为,发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公务车辆保险,由县财政局授权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定点采购。具体范围包括:全县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接受财政定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动车辆保险。
第三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承保公司。
第四条 县财政局授权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确定投保险种,未经财政局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增加险种和到非定点承保公司保险。
第五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详细填报车辆保险基本情况,并于2005年4月8日前将该表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作为公务车辆保险的原始资料依据(乡镇车辆保险情况备案表由财政所汇总填报)。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基本情况备案表》的相关信息,直接向定点承保公司开具“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通知单”(一式三联),办理相关车辆保险业务(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不再另行申报,新购车辆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及购车原始发票直接备案投保)。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发生报废和转让行为,应及时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上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对未上报,造成保费多缴抵扣其预算指标的,责任由单位自负。
第八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费按季结算,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季汇总保险通知单,统计保险费,每季季末向财政局国库股出据“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季度车辆保险费拨款申请表”,由国库股审定后,将款项直接划拨到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户。属县直单位的车辆保险费,县财政在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指标中扣减,由国库股开出转账通知,国库股借记“预算支出——××单位”,贷记“国库存款”。各单位借记“暂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属乡镇单位的车辆保险费,县财政在年终县乡上下财政结算中扣减,由国库股借记“暂付款——采购中心车辆保险费”,贷记“国库存款”。政府采购中心待国库股款项划转后与定点承保公司直接结算。定点承保公司应将结算后的保费发票交付采购中心。属县级单位的,采购中心直接将发票和保险通知单相应联次交付县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核销入账,并由单位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贷记“暂付款”或“其他应收款”。属乡镇单位的,在年终县乡财政决算时,采购中心将相关发票和保险通知单相应联次交付国库股,国库股以此给相关乡镇开出转账通知单,同时国库股借记“与下级往来——××乡镇车辆保费”,贷记“暂付款——采购中心”。各乡镇借记“预算支出”,贷记“与上级往来”。
第九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在投保期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各投保单位持保险卡直接向承保公司办理索赔。如发生纠纷,可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县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与定点承保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督查承保公司理赔情况。索赔事宜办理完结后,由定点承保公司将理赔处理意见书等相关理赔资料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费必须凭县政府采购中心签章的保险通知单和保险发票一起入账核销,否则,县乡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每年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未按本办法执行、私自办理保险或增加险种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县财政局将在当年和下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OO五年四月八日起执行,原《旬阳县县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旬财发[2001]12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