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旬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旬阳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 | 旬阳县卫计局 旬阳县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旬卫计发〔2018〕244号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8-9-26 | 发布日期: | 2018-9-29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8〕006-卫计局 001 |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卫计字〔2018〕10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现将《旬阳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1、旬阳县计生特别救助金一次性救助申报手册;
2、旬阳县计生特别救助一次性救助花名册;
3、旬阳县计生特别救助一次性救助汇总表。
旬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旬阳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旬阳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安人办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要求,县政府设立“旬阳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救助)。为确保旬阳县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安全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别救助资金是指由市、县财政设立,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救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和卫计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每年度计生事业费中专项安排。
第三条 特别救助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县卫计局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资格的确认、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和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救助资金的预决算、资金的按期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特别救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财政预算、精准核算、权责清晰”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夫妻双方户籍在旬阳县,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给予一次性特别救助。
(一)救助标准:
1、因重大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并发症等级),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
2、因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夫妻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本人(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并发症等级)突发重大疾病(指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Ⅱ类以及其他疑难重症、痼疾晚期和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的))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患者3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委会和镇政府初审。
3、县卫计部门审核确认。
4、报市卫计部门备案。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件或同一理由再次申请。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特别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对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伤病残和并发症等级),由县卫计局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办理健康体检、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生病住院陪护、节日慰问等保障性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建立特别救助资金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章 特别救助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县卫计局每年10月31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年度特别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特别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被救助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市卫计局备案。
第九条 县卫计局每年4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当年特别救助资金预算申请。特别救助家庭资格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当年特别救助资金分配意见,由市、县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特别救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卫计局。
第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一次性特别救助金,由县卫计局在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家庭。资金由县卫计局先期垫付(由申请人提供其本人农商银行“一卡通”帐户)。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预算会计设立专账,核算特别救助资金。上年度特别救助资金结余,纳入下年度特别救助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章 特别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媒体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建立特别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每年采取督查的方式,对各镇在资格初审工作中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特别救助资格确认、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和社会监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特殊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资料收集及初审工作,确保资料真实。
第十五条 对违犯相关法律法规、党政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救助资金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救助资金,上缴县财政特别救助资金专户,并按照旬阳县《庸政懒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经办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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