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手机版 |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旬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规范性文件> 正文详情

旬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2 14:32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发文单位:  旬阳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旬财发〔2018〕43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3-22 发布日期:  2018-3-22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8〕001-财政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2日

 

旬阳县财政局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旬阳县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旬政办发[2017]180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入围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委评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财政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建立财政投资评审委评中介机构库。财政部门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一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评审力量等综合情况,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受理立项后,财政部门向受托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委评通知书,中介机构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财政部门签订廉洁评审及质量保证承诺书,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六条 项目评审资料由财政部门预审符合评审条件后再移交给委托的中介机构,并办理书面资料交接手续。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若确需增补其他资料的,由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受托中介机构的评审业务人员。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就拟评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具体评审审核方案、完成时限、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报备。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制度及执业规范要求,根据项目规模,配备2名(含)以上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需要进行现场实查看的,必须提请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安排组织实施,详实记录现场查看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评审发现中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同被项目建设单位接触。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编制完整的评审底稿,并经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评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评审工作底稿包括:评审依据、评审内容、审减(增)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相关人员签字认证等。评审工作底稿作为评审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对中介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对项目评审形成的评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公约等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合法的工程技术等文件为依据,按合理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工程计价规则,客观、独立地评审;

(二)委评项目评审业务应独立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单位,不得由未在本单位注册或本单位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评审业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从事项目评审的执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保守评审秘密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且近年来没有违法和违规执业的行为,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

(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或者委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参与过被评审项目的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等相关事宜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承担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中介机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于评审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不得私自与建设单位及委托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六)中介机构内部应当建立复核制度,并将复核记录及其整改情况记录提交财政部门;

(七)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审查依据、范围、内容、结论、审增审减的主要事项、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八)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完整;不得瞒报、漏报评审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所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应准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接受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资格:

(一)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评审报告,或过失或玩忽职守,或泄露项目评审秘密及项目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中介机构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或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舞弊的,违反廉洁纪律及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评审期间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执业许可的;

(五)参与的评审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在一个年度内有三个受托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特殊情况除外;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财政部门项目评审委托安排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将评审结果用于与评审事项无关项目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财政预算评审项目审计抽查问责负连带责任。对审计抽审工作中发现,所参与评审的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评审费用并取消或终止其接受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资格:

(一)拒不按要求配合审计抽查工作的;

(二)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误差率5%-9.9%三次以上的;

(三)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误差率10%-19%两次以上的;

(四)一个年度内,出现误差率20%以上一次的。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因存在严重评审质量问题给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统一标准直接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部门:

(一)机构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

(六)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留用或退出备选库的依据。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对违反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机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减少或停止业务委托、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管理,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评审业务。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规矩和工作程序,不得与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项目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违反本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财政资金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段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