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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05 09:5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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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旬政办发〔2019〕8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31 发布日期:  2019-2-5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旬规〔2019〕001-政府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旬阳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改革,规范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和《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旬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旬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职责包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征收制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收入核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抓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参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等。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旬阳县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部门协同,镇村(行政村或社区)组织实施、综合考核”的征缴工作机制,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保尽保。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下称缴费人),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长期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6个月以内新生儿)都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个人。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级次、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按中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 缴费人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税务部门通过与主管部门的信息交互系统,依接收到的参保登记信息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参保(缴费)登记事项为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实行集中缴纳与零星缴纳相结合,以集中缴纳为主,每年1至3月份为集中缴纳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集中缴费,缴费期为每年8月至12月。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主要由镇、村(社区)集中代征。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委托代征部门代征费款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依据便民原则,在各办税服务厅及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缴费窗口,缴费人可以自愿选择银行代扣代缴、办税服务厅现场缴费或使用助农e终端缴费、网上税务局等方式缴费。代收单位票据由税务机关提供。初次参保缴费人员需要通过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后,才能通过网络或银行代收系统办理缴费业务。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应及时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入全额解缴税务部门指定账户,不得随意压库、挪用,并严格按票款结报“双限”制度规定,向税务机关解缴票款。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有权对代收单位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代收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谎报、瞒报。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税务部门回传的缴费信息,记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记录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保存,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缴费人有权查询本人的缴费记录,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查询。缴费人认为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情况有误,有权要求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旬阳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