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提高各单位卫生管理水平,依据省、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必须是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一) 爱国卫生管理
1、组织健全。成立有爱卫领导小组,明确有一名领导担任主任或组长,安排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领导重视。能够认真贯彻《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目标,创建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评比、有奖罚。
3、卫生制度健全。单位卫生实行划片包干卫生责任制,认真执行周末卫生日制度、“门前四包”责任制度、卫生义务劳动制度、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制度落实情况有记载。
4、每年4月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活动中突出行业和单位特点,做到有计划、有成效、有总结。
5、爱国卫生活动经费投入有保障(包括用于卫生管理、卫生基础设施、健康教育、除“四害”等方面的投入)。
(二)健康教育
1、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关资料健全,干部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明显提高。
2、结合行业特点,编印健康教育资料,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或宣传设施,定期更换内容。
3、认真贯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含会议室、办公室)有禁烟标志和制度。
(三)环境卫生
1、垃圾台(站)、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完好齐全,经常保持清洁。对办公楼及家属楼原有的垃圾通道进行封堵,垃圾分类装袋,密闭收集,日产日清,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2、单位房前屋后保持整洁,无积水、无杂物,车辆停放定点定位,用具用料摆放整齐,不碍观瞻,逢缝插绿,合理绿化,美化环境。
3、门厅、过道、走廊、楼梯等场地整洁;无乱丢、乱扔、乱停、乱放现象,地面干净无痰迹、污渍。
4、室内窗明几净。地面、墙壁、顶棚和各种悬挂物无灰尘和蜘蛛网,各种用具清洁,放置有序,茶具坚持用后清洗消毒,合理养植盆花,美化室内环境。
5、厕所有人管理。水冲式厕所及时冲洗,池内无便、无垢,厕内无蝇、无蛆、无臭,洗手池(盆)清洁、畅通,厕所地面、墙壁整洁。县城所在地单位无旱厕,乡镇区域单位的公厕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四)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保持单位食堂环境卫生整洁,三防设施齐全。
2、各项设施、工具符合卫生要求,经常保持餐厅、操作间、库房整洁,各种用具干净,放置有序,餐饮具消毒保洁设备齐全,达到标准或规范要求。
3、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培训上岗,个人卫生好,具备相应的卫生知识。食品存放生熟分开,无过期食品。
(五)除“四害”工作
1、认真贯彻《旬阳县除四害标准及考核办法》,(旬创办发[2008]第29号文件)经常性开展“四害”消杀和孳生地治理活动。“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按中爱卫办发[1998]第177号文件要求考核)。
2、防鼠、蚊、蝇设施齐全有效,定期开展杀灭“四害”工作,用药规范、购药及监测资料齐全。
(六)社会性卫生工作
1、按照县、乡(镇)和社区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单位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在所承担的社会卫生责任区域开展社会性义务劳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2、完成所担负的爱国卫生或城镇卫生管理工作任务。
3、做好本单位、家属区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4、在爱卫工作、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社会反响好,对群众、下级反映的问题和上级、爱卫办转办的投诉函件能做到及时处理。
5、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
(七)必备资料
1、有完整的反映开展创建活动的资料(包括图片或声像资料)。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执法情况的相关资料。
3、有创建计划、总结。
(八)窗口和不同行业卫生先进单位除具备以上标准外还应具备:
1、社区
①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
②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整齐,无违章搭建。
③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2、车站
①候车室秩序井然,环境整洁,清洁无污物,有适量的废物(果皮)箱,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并设有吸烟室。
②候车室设有健康教育固定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旅客饮水处;经营食品摊点证照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食品生熟分开,无腐败变质食品,定型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③候车室二氧化硫、温度、照度及细菌总数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厕所(蹲位)数量足够,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及蹲位,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洗保洁。
3、工厂
①车间干净,通风、照明良好,各种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定位堆放,边角料和生产垃圾日产日清。
②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搞好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作业环境有毒、有害物质和“三废”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③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落实各项防病保健措施,减少、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女职工多的工作应设置女工卫生间,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④创办卫生宣传栏,大力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4、学校
①教室干净卫生,通风、采光良好,学校定期调换座位,黑板、课桌、椅子平整无破损,教学用具放置整齐。
②学生宿舍整齐清洁,无臭虫、虱子等病媒虫害。
③搞好学生卫生保健,中、小学校设医务(保健)室,配备专职校医,小学有兼职保健教师;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保健卡片完整无缺;坚持做好“两课一操”,降低近视眼发病率;保证学生饮水卫生,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④设立必要的卫生教育课,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培养学生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习惯,自觉坚持“三带”(饮水杯、手帕、手纸),做到“四勤”(勤洗澡、理发、剪指甲、换衣服)和“三不”(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吸咽),搞好个人卫生。
5、医院
①病房及周围环境整洁安静,室内空气流通,采光充足。病床和一切物品摆放规范化,床上用品及时换洗,保持整洁。室内无蝇、无鼠、无臭虫、虱子等病媒虫害。
②肠道门诊做到“四专”(专人、室、诊疗设备、厕所或马桶)。传染病房单独设置,并有严格的隔离消毒制度,无交叉感染发生。医护人员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责任地段的卫生防病工作,疫情报告及时、准确。
③建立并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污水、粪便等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门诊、病房有固定的卫生宣传窗(栏),大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除害灭病知识。
⑤加强病员灶的管理,病人无饭盒的实行一次性饭盒。
6、宾馆、旅社、招待所
①茶具、面盆、毛巾、浴巾、拖鞋等按人次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洗,保持洁净。洗漱室、浴池、厕所坚持每天冲洗,定期消毒,做到无污水、污物、污垢,无蛆、无蝇、无臭味。
②工作人员着装整齐,礼貌待人,个人卫生好。
7、幼儿园、托儿所
①儿童卧室窗明几净,空气流通。玩具、用具清洁卫生,摆放有序。床上用品定期换洗,餐具用后消毒。
②游乐设施安全、干净,表面平整无破损。
③儿童用流动水洗手洗脸,做到一人一巾(毛巾)一杯(口杯),编号分放。放着整洁。每周修剪指(趾)甲。
④儿童入托前体检,入托后进行计划免疫。坚持晨检制度,密切注意儿童健康状况,控制肝炎、结核、痢疾等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⑤保育人员个人卫生好,定期休检。无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和各种传染病。
⑥经常进行卫生教育,培养儿童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8、饮食食品行业
①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②门面、店堂及生产车间环境整洁,空气流通。排水沟畅通无污物,灶台、机器设备、地面清洁无油垢。炊具、用具摆放有序,用物清洗干净见本色。
③库房、食品柜物品存放有序,离地离墙,严格执行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物与杂物、食物与天然气隔离存放制度,各种盛装食品具清洁,加罩加盖。
④卫生设施配套,防蝇、防鼠、防腐设备齐备清洁,认真搞好餐具消毒。
⑤从业人员注重职业道德,自觉搞好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衣帽整洁,坚持饭前便后洗手。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健康卡。及时调整、调离健康状况不符合卫生法要求者。
⑥定型包装的食品,必须标明出厂时间和存放期限。
9、商店、超市
①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商品陈列整齐,品名、标价醒目。
②库房干燥通风,货物离地、离墙,分类存放,防鼠防潮。
③营业员衣着整洁,仪表端庄,礼貌待客,个人卫生好。
第三章 评比命名
第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命名要依据条件,严格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六条 卫生先进单位产生的程序是:由创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相关创建资料报送县爱卫办。属创建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的,由县爱卫办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命名;属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县爱卫会初验后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市爱卫办公室择时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命名;属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县爱卫会报告市爱卫会办公室,由市爱卫会组织初验后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第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原则逐级晋升,每年命名一次。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卫生先进单位必须接受县爱卫会办公室及所在乡镇、社区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九条 卫生单位如有变更名称的,须自变更后1个月内分别报所在乡镇和县爱卫办登记备案。对变更划分有两个以上新组建单位的,其原有荣誉称号不再保留延续,应重新申报。
第十条 凡依法宣告破产、因合并或分解而撤销、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卫生先进单位,经县爱卫办核准后,报请县政府注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问题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影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称号。
第十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对各项资料要建立档案,不断积累,长期保存。内容包括:命名时的申请、规划、汇报材料、审批表及命名文件;年度复查结果;两年一次的复查(审)登记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保留四年,四年届满应重新申报,经复查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县爱卫会确认荣誉称号;届满不申报请验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并报县政府注销荣誉称号,收回标牌。复查由县爱卫办统一组织,复查应写出总结,报县爱卫会审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卫生先进单位的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凡被命名为县级卫生先进的单位,由该单位自筹资金给予每人干部职工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每年由县爱卫会办公室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县爱卫办可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标准或发生重大疫情、中毒事件、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等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努力确已改进,经重新考核验收合格后,可恢复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凡没有获得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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