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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县级卫生乡镇(村、社区)评选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0-08-07 16:0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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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改善乡镇卫生面貌,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卫生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省、市关于卫生乡镇(村、社区)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县级卫生乡镇(村、社区)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乡镇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为目标,坚持以城带乡、统筹规划、梯次推进、整体提高的原则,深入开展县级卫生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第二章 标准

    第三条 县级卫生乡(镇)标准
    1、乡(镇)政府重视卫生管理工作,将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建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有计划安排,有监督检查,有总结评比;定期组织各行业、各单位积极开展卫生达标竞赛活动,充分发动干部群众参与创建活动。
    2、辖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道路平整,硬化率达到50%以上;无占道经营、当街作业;排水沟畅通,无淤积污水污物;临街房屋外墙整洁,无乱贴乱画,无露天粪缸(池),无敞放养家畜,镇容镇貌良好;镇区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
    3、卫生配套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垃圾箱(筒)完好,有固定的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定点处理;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有人保洁,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及时清运,基本无蛆蝇、无恶臭,周围环境整洁。
    4、辖区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近三年末发生因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疫情发生;水源水质符合标准要求;水质定期检测,并有检验报告单。
    5、集贸市场内摊位定点定位,划行归市,摆放整齐;食品经营者有相关证件,“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未发现加工、出售病死、毒死禽畜肉和腐烂变质食品现象,辖区内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市场内有基本卫生设施,有专人监督管理和清批保洁,场地干净,秩序良好。
    6、辖区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各单位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居民户庭院清洁,室内外整洁,物品堆放整齐,群众卫生习惯好,不乱倒垃圾,不乱泼脏水,不随地便溺;辖区内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乡(镇)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的厕所均建成无害化卫生厕所;家禽牲畜实行圈养,人畜分室,禽窝畜圈清洁,无散放的牲畜。
    7、对“四害”孳生地进行治理,广泛开展灭“四害”活动,“四害”密度显著降低;无肝炎、痢疾等传染病流行。
    8、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达到要求:辖区三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儿童“十三苗”单苗接种率90%以上,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辖区设有固定的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宣传窗(栏)或板报;定期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引导群众形成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
    9、辖区县级卫生先进单位及卫生先进村、社区创建取得明显成效。一类乡镇有5个卫生先进单位,5个卫生先进村、社区;二类乡镇有3个卫生先进单位,3个卫生先进村、社区;三类乡镇有40%卫生先进单位,40%卫生示范村、社区。
    第四条 卫生先进村、社区标准
    1、组织管理。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各项卫生制度健全,有创建规划,村(居)委会一班人亲自抓创建工作。
    2、环境卫生。村庄建设有规划,住房、道路、畜圈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布局合理,村容村貌整齐美观,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晴天尘土少,雨天不泥泞;植树种花,环境得到绿化美化;庭院干净、柴草堆放整齐;室内光线充足,通风、不潮湿,四面整洁、物品放置有序。
    3、饮水卫生。饮用水安全卫生,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周围三十米内无厕所、粪坑、畜圈、垃圾堆、污水坑等污染源。
    4、粪便管理。户户有厕所,基本做到“四不”(不漏、不渗、不溢、不碍观瞻),“三防”(防蝇、防蛆、防臭),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农户总数60%以上。畜圈做到“三勤”(勤扫、勤垫、勤出),禽窝经常清扫。
    5、除“四害”。组织群众开展以灭鼠为主的除“四害”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全年无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发生、流行。

第三章 评比命名

    第四条 卫生县级乡镇(村、社区)产生的程序是:由乡镇向县爱卫办提出申请,经过县爱卫办培训后纳入拟建单位,县爱卫办对照《旬阳县卫生乡(镇)检查评比标准计分册》和卫生先进村标准组织对创建活动半年一次进行检查,年终进行验收。
    第五条 经过检查验收的单位,由县爱卫办形成汇报材料,提交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讨论审查,并向社会公示,最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
    第六条 市级卫生乡镇的申报从县级卫生乡镇中选拔产生,市级卫生先进村、社区的申报从县级卫生先进村、社区中选拔产生。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级卫生乡镇每年命名一次。
    第八条 凡被县政府命名的县级卫生乡镇,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命名为县级卫生先进村、社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凡没有获得县级卫生乡镇(村、社区)称号的乡镇(村、社区),不得被评为县级以上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已命名的县级卫生乡镇和卫生先进村、社区必须接受县爱卫办的监督、管理,持续深入地组织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乡镇和卫生先进村、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自查和复查制度,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由县爱卫办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卫生乡(镇)、卫生先进村、社区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卫生乡镇、卫生先进村、社区,经过努力,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重新考核验收合格后,恢复其称号。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乡镇和卫生先进村、社区要不断完善档案资料,落实专人负责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