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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作者: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8-11-05 11:2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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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最大程度地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县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三)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毒株的。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理学阳性的。
  (3)有典型的监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2、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四级:
  (1)一级疫情:在21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21日内发病禽在3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在21日内发生3—5个疫点,或在21日内发病禽在1—3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4)四级疫情: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点状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处理工作,并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一)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上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由县政府牵头,农业、计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见附录),领导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中心,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农业局发布或授权发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3、计划发展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动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6、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7、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8、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10、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12、科技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13、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家禽及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报告
  (一)监测
  县农业局和各乡镇政府人民政府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
  (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③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④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并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疫情后,对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认为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灭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处理。
  ②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级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委员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⑥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非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②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③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⑤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高致病性禽流感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21天无新的病例出现。
  由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农业部门。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制定我县补偿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纪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运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县、乡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讯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对待。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应及处理的同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财政局负责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其它事项
  (一)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饲养、经营和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旬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程序
  2、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助区
  4、封锁
  5、消毒
  6、补贴评估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资金储备

  附件1:旬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程序

  (一)疫情发生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分析疫情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建议上报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
  (二)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根据办公室上报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策疫情控制事宜,决定启动县应急预案,向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报县政府。
  2、安排部署全县紧急疫情控制工作。
  3、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实施紧急预案,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三)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的措施:
  1、向疫区调拨县储备的紧急防疫资金、物资、药品、疫苗等。
  2、组织人员赴疫区指挥紧急动物疫情控制扑灭。
  3、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附件2:
  旬阳县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灭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灭及无害经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它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的区域。

  附件4:
  封 锁

  一、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所有的禽及禽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灭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禽、禽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禽流感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5: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消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补贴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在扑杀前应对存栏的活禽(包括病禽)、禽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有关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为被扑杀的禽、销毁的禽产品和其他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附件7: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禽流感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5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八)密封工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县畜牧中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县畜牧中心负责管理,由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8:
  资金储备

  县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储备,随用随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农业局提出预算计划和使用意见。
  各乡镇根据情况也要适当储备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