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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县盐务局 发布时间:2008-11-05 11:2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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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健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防控和减轻食盐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县盐务管理局设立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盐政股),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各股股长、盐政干部、食盐化验员为成员。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将本县发生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旬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部署,实施应对突发事件对食盐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的职责
  认真落实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有效防控事故蔓延扩大。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二)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三)因特大自然灾害(如:洪水、山体滑坡、地震、雪灾)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食盐供应断档、脱销的事故。
  (四)因价格波动或受其它消费品市场等影响出现抢购风波造成的食盐断档、脱销事故的。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间及要求
  (一)初次报告。县盐务局应当在知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二)阶段报告。县盐务局根据重大食盐事故的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报告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县盐务局应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四、建立重大食盐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盐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照食盐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一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3、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二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盐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盐安全事故<三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四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六、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一)及时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其支持与协助。
  (二)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与相关部门联合,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四)及时查明致病(死)食盐来源及流向,查封可疑食盐,进行技术鉴定,并及时告知事故发生地群众,禁食可疑食盐。
  (五)迅速组织供应合格食盐,保障群众生活。
  (六)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食盐储备。
  七、应急保障
  (一)按照《陕西省盐业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县级食盐储备制度,县级盐业公司保证不少于全县一个月销量的食盐必须库存量,以应对突发事故处置救援应急。
  (二)县盐业公司按照县域东、南、北三大区域,以原区公所所在地建制镇为中心,每个建制镇确定1户食盐经销大户,每户库存食盐不低于10吨;县城依托超市经销,加强对经销户的管理,与经销户签订书面协议,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合格食盐市场供应。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
  县盐务局行政股、财务股应当保障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车辆及其它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启动后,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到位,及时开展工作。对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县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