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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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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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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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5 |
旬农(渔政)罚〔2024〕8号 |
柯于仓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柯于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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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柯于仓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检察意见书(秦岭南麓检刑行意(2024)13号)。2023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柯于仓受柯于东(检察机关已另案处理)邀请一同前往旬阳市姚沟村二组(小地名:跃进门,禁渔区)河道电鱼。期间柯于东使用电瓶和逆变器(禁用工具)在河里电鱼,柯于仓将电晕的鱼装在桶内,被公安民警现场发现,查获电鱼工具1套,黄色胶桶1个,渔获物10.03 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渔业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调查中:当事人已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生态修复金6000 元,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好,能够到案配合调查,且违法情节轻微,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柯于仓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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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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