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涉及农业行政违法事项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19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畜牧、农业机械、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处罚范围
依法开展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地膜、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生猪屠宰、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畜禽屠宰、动物诊疗、畜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遗传资源、渔业、农业机械、农村宅基地等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四、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详见旬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2.一般程序(详见旬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办理地点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六、承办单位
受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由旬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七、办理时限
(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四)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联系电话
旬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915-7202428
九、办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取证→登记保存→鉴定→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二)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两人以上)→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证据→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归档保存
十、救济渠道
(一)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结果公开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旬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十二、信访投诉
(一)信访投诉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0915-7202428 0915-7202215
(二)信访投诉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受理反馈程序: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接受情况;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咨询单位:旬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0915-7202428
信函地址:旬阳市健康路94号
邮政编码:725700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受理机构:旬阳市农业农村局(监督部门)
电 话:0915-7202215
信函地址: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7257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旬阳市健康路94号
联系电话:0915-7202215
办公时间: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一)7月1日-8月30日:
8:00至12:00 15:00至18:00
(二)其他时间:
8:00至12:00 14:00至18:00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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