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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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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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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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旬农(渔政)罚[2024]5号 |
刘尚德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尚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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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旬阳市公安局移送的关于刘尚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案件通知书(旬公(刑)移字(2024)01号)。9月9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立案,执法人员于10月10日通知刘尚德到旬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2023年8月17日,刘尚德在旬阳市关口镇蒿塔村一组洞儿沟桥外汉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关口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刘尚德非法捕捞现场发现自制作案工具橡皮划子一个;地笼两副,长约10米,口径约30cm×35cm;鱼刺网两副,长80M,宽4M;在刘尚德家中发现冰柜存放红鳍鲈、斑鱼、鲶鱼、鲤鱼、黄尾錮、餐条共六种鱼重11.45千克;小河虾0.53千克。案发后,刘尚德已向旬阳市关口镇派出所缴纳5000元生态修复金。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渔业 第二项,第三项)。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刘尚德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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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渔政)罚〔2024〕5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3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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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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