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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3-10-27 17:2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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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旬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财务隶属关系上划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七)研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评价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镇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九)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管理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出租、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资产盘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建立账卡登记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领用和损失赔偿等日常管理,负责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对属于向社会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等按规定实行开放共享,并强化相关使用管理和效果评价;

(七)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动态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九)完成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资产配置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配置。因特殊情况未履行手续的,应当及时完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推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鼓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各部门统筹规划行业内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财政部门统筹规划跨部门的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系统、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依法由市政府处置的房地产。

(二)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七)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九)经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十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处置的,应当采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九条 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置换、报废等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具体办法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外制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办理产权变动的凭据。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条 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 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五条 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因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除外),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取得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出售、出让、置换;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分设、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同一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章 资产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市政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镇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市财政局提出的监管要求,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六十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负责人及承办业务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此前颁布的有关旬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材料:https://www.xyx.gov.cn/Content-2637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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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冰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