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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9-08 14:4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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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旬阳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联合踏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联合踏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联合踏勘(以下简称“现场联合踏勘”)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批过程中须由多个部门联合到现场实地核实勘察的行为。

第三条 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并将配合现场踏勘工作情况纳入市对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由部门分管领导、业务骨干、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参与踏勘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应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业务知识等基本要求,人员确定后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五条 现场联合踏勘工作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职责

(一)参加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必须服从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踏勘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或推脱,影响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时效性;

(二)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必须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素的具体要求,对踏勘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照片或视频资料应能反映勘察所需的关键项、重点项,印证勘察记录;

(三)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结束后,填写《旬阳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联合踏勘记录表》,现场出具勘察结论,经联合踏勘人员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递交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旬阳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联合踏勘记录表》和现场勘察照片及视频资料作为行政许可的印证资料,应统一打印或刻录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档案室存档。经过二次踏勘的,二次勘察资料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程序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许可事项审批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踏勘人员和时间,制定现场联合踏勘工作方案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同时采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及要求。原则上现场联合勘察应在联合踏勘工作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参与现场联合踏勘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联合踏勘工作,并出具勘察结论;

(三)对现场联合勘察暂不符合条件但经整改后可达到审批标准的,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应当出具《整改意见书》,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安排二次踏勘,踏勘时间不计入许可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经二次现场联合踏勘仍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踏勘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纪律

(一)参与现场联合踏勘的相关部门或个人应服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安排,按要求按时参加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确保联合踏勘工作的时效性;

(二)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应客观、公平、公正的出具现场勘察结论,并对现场联合踏勘结论负责;

(三)现场联合踏勘人员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严禁接受申请人提供的交通工具;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接受申请人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向申请人推荐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组织、检验等服务机构。

第九条 现场联合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经查实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有第八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尽到勘察责任导致勘察结论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明显失实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现场勘察标准的;

(四)参与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不按时参与或不配合现场联合踏勘,无故拖延时间,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

(五)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未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联合踏勘人员有权终止或取消勘察,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配合现场联合踏勘工作的;

(二)经查实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现场的;

(三)辱骂、诽谤现场联合踏勘工作人员的;

(四)威胁、逼迫踏勘人员出具合格结论的;

(五)具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旬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涉及技术评审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对于技术标准较复杂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出具评审建议的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交技术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要求的机构或组织编制的。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应按照行业类别设若干不同子库,并做好人员动态管理。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的人选,由相关部门在本行业有相关评审资质、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产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分类登记、审核入库。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行业技术评审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原则上应具备中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

(三)能够公正、公平、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四)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特定行业入库专家具备相关技术资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推荐产生程序:

(一)分类推荐。相关部门负责在本行业本系统摸底推荐专家库初步人选;

(二)拟定人选。相关部门对初步人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通过多方考察确定专家库拟用人选。经征得拟用人选同意后,填写《旬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专家推荐表》,并出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入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分类登记,审核入库;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建立完善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的权利义务、职责待遇,加强专家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对专家库人员实行动态调整,保证专家库能够满足技术评审工作需要。

第九条 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参照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专家抽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评审内容、时间、地点以及需要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类别等;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在评审会前召开临时会议,推选技术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对本次技术评审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评审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项目申请人、设计方案制定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

在评审会召开前,专家本人、项目申请人、组织评定部门均可提出回避要求,对回避情况属实、合理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同意,并及时补抽参评专家。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采取会议审查方式。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在技术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实地勘察。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参会范围包括:专家库专家、报告编制或方案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项目申请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人员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求实、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独立、客观、认真、公正地对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不得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第十五条 技术评审会程序:

(一)由评审会议主持人介绍评审事项基本情况(包括现场勘察或者特殊要求专门试验和检测情况)、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评审组成人员及评审组组长;

(二)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1.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编制单位介绍评审事项有关情况,并就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编制的过程、技术方法和具体评价内容及其主要结论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补偿措施等向专家及与会代表汇报。

2.专家和与会代表进行讨论并提出评审意见,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应积极回答专家及与会代表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3.专家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结论,经专家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评审会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音频、视频、书面资料会后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如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及不符合原因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或方案设计单位;

报告编制和方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和时限要求对论证报告或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补充、完善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二次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事项办理承诺时限,二次评审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对此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会的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和方案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报告编制和方案设计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一)评审程序或者技术依据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的;

(二)评审结果造成第三人有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回避规定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或方案设计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和理由;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重新组织评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重新组织技术评审的,其评审程序同上。对重新评审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技术评审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组织和承办技术评审会的机会直接或者间接干预技术评审工作、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项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专家提出的意见;

(三)不得有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行为;

(四)不得为了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与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六)不得泄露、披露或擅自使用项目申请人和评审报告编制机构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报告编制或方案设计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以其它形式干扰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旬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旬阳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管

分离和信息双向推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改革后审批和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审批职责,各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许可事项审批标准制定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共同做好审管信息推送共享,并各自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和接收信息的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对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责;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改革相关要求,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减少办理环节、缩减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线上、线下信息双向推送平台,便于审管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 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相关部门不再对已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主要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相关部门在接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审批信息后,及时履行监管职责;

(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本系统或行业内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及相关文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行业负面清单、总量控制规划、审批限制条件等与审批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并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五)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许可决定明显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按工作流程及时处理;

(七)相关部门应将审批人员需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信息及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与沟通工作。


第三章  信息推送方式


第六条 信息推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线上方式通过电子公文平台三个工作日内推送或接收信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线上信息推送平台将信息推送到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信息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线下方式通过清单式资料推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部门于每周五将本周内审批和监管信息统一汇总形成清单并加盖公章后互推共享。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未及时推送审批信息导致监管缺位,经查实损害个人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相关部门未及时推送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提供行业负面清单、总量控制规划、审批限制条件、行政处罚决定等与审批工作密切相关的监管执法信息致使审批决定与规划及相关政策发生冲突,经查实损害个人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旬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徐冰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