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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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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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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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旬水罚字【2020】第19号 |
非法取砂 |
刘昌友 |
个人 |
刘昌友 |
2020年8月6日,接到举报,神河镇派出所于8月6日凌晨现场查获刘昌友伙同其子在神河镇金河口社区黑糖湾河道违法盗采砂石料,共计39.4m3。 |
刘昌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罚如下;一是没收违法所得砂石混合料27.5m3,就地回填;二是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0】第20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0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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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旬水罚字【2020】第20号 |
非法取砂 |
包静 |
个人 |
包静 |
2020年9月8日,旬阳水利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吕河镇梨河村金城矿粉厂外河道有采砂迹象。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300余立方米,用于何家沟村级公路水毁工程。 |
包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3万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0】第20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30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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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旬水罚字【2020】第21号 |
非法取砂 |
代仁芝 |
个人 |
代仁芝 |
2020年10月19日,水利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日,代仁芝在仁河口镇段家沟口旬河河道无证采砂,共计盗采方量为21m3。 |
代仁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砂石混合量21m3,就地回填;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0】第21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5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0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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