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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8 10:01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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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1年3月1日至3月24日,对旬阳县交警大队2018-2019年度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2020年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县交警大队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做出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旬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为县公安局内设机构,财政一级预算正科级行政单位。内设行政股、交管股、法宣股等3个股室;下设6个交警中队和公路巡逻中队、事故处理中队、车辆管理所等9个副科级部门。主要负责对群众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全县道路、车辆、驾驶员实施管理;改善交通设施、调整、疏导交通流量;依法查处交通事故;承担道路治安巡逻和相关安保执勤工作。共有公安编制56人,2019年末实有人数133人,其中:在编民警59人,警务辅助人员63人,临聘11人。

(二)2018至2020年财政收支基本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20326192.58元,上年结转数944088.61元,合计为21270281.19元;各项支出合计为20451623.76元,其中:基本支出13817695.04元(人员经费11840609.30元,日常公用经费1977085.74元),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6633928.72元,年末结余818657.43元。

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17511962.98元,上年结转数818657.43元,合计为18330620.41元;各项支出合计为18270620.41元,其中:基本支出12611962.98元(人员经费9839859.06元,日常公用经费2772103.92元),项目支出5658657.43元,年末结转结余60000元。

2020年财政拨款收入15991041.53元,其他收入714621元,上年结转数60000元,合计为16765662.53元;各项支出合计为16508790.53元,其中:基本支出14054041.53元(人员经费11294399.84元,日常公用经费2759641.69元),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2454749元,年末结余256872元。

(三)2018至2020年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停车收费情况

县交警大队2018年-2020年罚没收入22780940.90元,规费收入5241705元,停车费收入920000元,省交警总队转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510989.50元,合计29453635.40元。其中:

1.2018年罚没收入8668885.90元,规费收入1550691元,停车费收入400000元,合计10619576.90元;

2.2019年罚没收入8433542元,规费收入1953086元,停车费收入290000元,合计10676628元;

3.2020年罚没收入5678513元,规费收入1737928元,停车费收入230000元,合计7646441元;

以上3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4.省公安交警总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清分给旬阳县的电子缴费平台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510989.50元。

(四)2018至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2018年年初结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085393.71元,当年收到垫付偿还款132708元,收到救助基金孳息3097.25元,当年支付个人救助金205973.21元,支手续费10元,当年结余1015215.75元。

2019年年初结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015215.75元,当年收到垫付偿还款143831.41元,收到救助基金孳息6603.46元,收到省转入救助基金2000000元,当年支付困难救助金115000元,支账户维护费302元,当年结余3050348.62元。

(五)2018至2020年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据县交警大队经费账有关会计资料反映,2018年年初账面反映固定资产余额29020064.53元,当年增加4722381.68元,当年减少596281.10元,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余额33146165.11元;

2019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33146165.11元,当年增加1574533.40元,当年减少842192元,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余额33878506.51元。

2020年年初账面反映固定资产余额33878506.51元,当年增加1042260.96元,当年减少84280元,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余额34836487.47元。

(六)2018年至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35648.12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26511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9137.12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33881.32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25098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8783.32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2020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35128.14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25232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9896.14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旬阳县交警大队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单位2018年至2019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单位内控制度比较健全,会计核算基本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支出比较规范透明,资金运行能严格执行“一签三审”制度,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停车收费等能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在具体的财政收支和资产管理上,还存在以下需要纠正和改进的方面。

三、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省交警总队转入电子缴费平台非税收入)有资金510989.50元未及时上缴国库。

2018年8月9日县交警大队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设公安交警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库[2018]53号)和《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协调财政部门开设公安交警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要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开设一个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从省公安交警总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清分给旬阳县的电子缴费平台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2020年省交警总队共转入510989.50元,截止2021年3月2日,该资金滞留专户未上缴国库。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之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对上述非税收入510989.50元予以收缴县财政。

(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未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县交警大队2012-2019年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有11起涉及资金190155元,其中:5起交通事故法院已判决,未追偿到位,涉及金额101988元;5起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垫付救助资金78167元,截止2021年3月15日未破案;1起无原因未追偿,涉及金额10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偿还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第二十三条“对于垫付时间(肇事逃逸案件自侦破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确实无法追回的垫付费用,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核,最后由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核销。”之规定,责成县交警大队对尚未追偿到位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处理。

(三)道路标杆施工项目存在先施工后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问题,涉及金额508976元。

1.2019年12月101号凭证,支付道路标牌标杆施工款170000元。该工程施工方为安康市汉滨区怡路通建材经销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办理政府采购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2.2019年12月103号凭证,支付城区道路标线施工款172000元。该工程施工方为安康市汉滨区怡路通建材经销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办理政府采购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3.2019年12月105号凭证,支付城区商贸街老年车位标线施工款45176元。该工程施工方为安康市汉滨区怡路通建材经销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办理政府采购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4.2019年12月109号凭证,支付滨河大道道路卡监控该工程款121800元。该工程施工方为安康市汉滨区怡路通建材经销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办理政府采购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旬政办发〔2017〕120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方式审批、过程组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验收结算、资料备案归档等。”的规定,责令县交警大队自行纠错,要求今后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四)单位执法执勤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截止2020年12月底,县交警大队有执法执勤用车及公务用车34辆,有13辆执法执勤用车属2002-2008年期间购置,均已停用,因车辆信息或车牌照不真实,未按规定程序做处理,仍占用公安系统车辆指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之规定,责成县交警大队对本单位已停用、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公务用车进行一次排查清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处置。

(五)审计发现,截止2021年3月23日,县交警大队会计账面反映应收个人借款6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责成县交警大队查明借款原因,限期收回。今后严格财政资金管理,严控个人借款行为。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17年度,县审计局对县交警大队财政收支暨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县交警大队对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

四、审计建议

根据本次审计情况,建议县交警大队今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救助基金作用;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加强单位执法执勤用车及公务用车管理;继续加强单位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县交警大队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责任编辑:徐冰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