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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8-0787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8〕130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11-16 10:2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旬阳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5〕96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对各镇及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镇政府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镇政府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林科技、卫计、教体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涉及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人社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第六条县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154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七条县信访、监察、市场监管、司法、财政、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八条县纪委监委、综治、考核、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发出《督办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