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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经贸局、财政局旬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经贸局、财政局旬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8-0660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8〕51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5-11 15: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经贸局、财政局制定的《旬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旬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7〕1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17〕551号)和《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旬政办发〔2017〕1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旬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组成。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含土建),除县级配套人力、公共资源外,该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共191万元。

第五条支持县级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包括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点建设)。计划建设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21家,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155家,县级综合资源配套外,该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共358.47万元。

第六条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县级相应配套外,该项目为中央财政资金共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县级配套相关培训资源、服务外,该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共158万元。

第八条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支持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共70万元。

2.支持旬阳县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共150万元。

第九条县域电子商务运营综合服务。县级相关资源配套外,该项目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共15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原则

第十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商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经贸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经贸局,县经贸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中标单位(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快项目实施,县经贸局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拨付预付款项。待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经贸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经贸局、财政局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县经贸局、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有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县经贸局、县财政局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