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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43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03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7〕16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1-20 15:3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旬阳县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旬阳县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国家推广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能够通过双随机抽查达到监管目标的事项,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实施监管。能够运用双随机抽查加强监管的事项,应不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双随机抽查对象为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双随机抽查实施部门为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相应执法检查权限的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执法检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五条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清单所确定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检查方法等要素。

抽查内容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应依据市场主体数量和实现预期监管目标为原则合理确定。市场主体数量较少的,抽查比例一般不能超过市场主体的50%;市场主体数量较多的,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市场主体的3%。

抽查频次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以实现预期监管目标为原则,合理确定抽查频次。一般随机抽查事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重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按照告知式、突击式、暗访式和其他四种方式进行。需要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采取告知式抽查方式;无需检查对象准备,随机抽取后应及时开展检查的,采取突击式抽查方式;需要通过隐蔽地调查、走访、取样等形式实施检查的,采取暗访式抽查方式;其他适合达到监管目标的抽查方式,采取其他抽查方式。

检查方法一般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检查方法可以相互结合。

第六条每项双随机抽查事项均要建立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场主体或执法检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名录库。

第七条各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须报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县政府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同时报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正式发布之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清单明确项目开展检查,严禁擅自改变检查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各部门要积极建立双随机抽查电脑摇号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暂时不能建立电脑摇号系统的部门,可以采取手工摇号的方式。摇号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过程中,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现场监督,确保随机抽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定后,依照既定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要积极运用电子化等手段,对双随机抽查进行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各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录,对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场主体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增加随机抽查的频次。

抽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应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行业信息系统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方案。

(二)在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三)依照抽查方案实施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对抽查结果进行运用。

第十二条同一部门针对相同市场主体的不同随机抽查事项,必须一并组织开展抽查,不得分开进行。

不同部门针对相同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事项,应联合开展双随机抽查。开展联合抽查,应明确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参与部门共同商定后实施。联合抽查时,检查对象可在任意一家参与部门所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在参与部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后按检查方案进行搭配。

第十三条双随机抽查事项应与省市相衔接,避免同一事项重复抽查。由省市部门组织、抽查比例相近的事项,计入县级部门该项双随机抽查事项频次。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双随机抽查的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行政执法规定和保密、回避、廉政等纪律。

第十五条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推广应用,确保在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行政执法事项中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十六条县编办负责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发布和动态调整。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双随机抽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双随机抽查事项推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县委各部门、垂直管理各单位参照本细则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双随机抽查事项纳入县政府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