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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2017-0429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7〕11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1-13 15:2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旬阳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旬阳县信访事项复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信访制度改革精神和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人对本县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

(三)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条复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机关不予受理:

(一)属于应当依法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二)属于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属于应当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

(四)要求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

(五)超过原信访事项请求范围的;

(六)信访事项正在处理或者已经终结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五条信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其中,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由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县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由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省人民政府。

(四)信访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同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第六条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及《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其它有关材料,提交复查机关。

第七条复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原信访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被申请人(原处理)的名称;

(二)复查具体请求;

(三)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复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人书面申请复查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复查的行政机关应该当场制作复查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多人提出同一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请求复查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5日内提出申请。

非因前款规定而逾期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该信访事项视为办理终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复查

第十条复查行政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原办理行政机关提供办理卷宗,提交针对复查申请材料的答辩意见;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的行政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复查行政机关受理复查申请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中止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复查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复查期限。复查行政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复查行政机关审查、调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

(一)原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予以支持;

(二)原处理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或变更原处理意见书: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明显不当的。

不予支持的,责令原办理行政机关按办理期限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三)原办理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层级办理的,复查行政机关撤销原处理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复查行政机关应当自确定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制作《信访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须经复查委员会负责人审签,并加盖旬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形式进行复查。经过听证作出的复查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复查行政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并决定受理的,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告知申请人信访程序终结。调解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调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复查意见书应当在10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信访人及原办理行政机关。同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人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没有请求复核或上级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后,该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劝其息诉息访;经做工作仍无理缠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旬阳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