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42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12月15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6〕271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12-16 08:2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6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旬阳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是指用于全县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补贴资金,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人民调解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领取以案定补资金。
第三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数量、质量、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程度及调解规范化程度进行以案定补,定补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领取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员,必须是经各人民调解组织选聘的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第五条 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各镇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实行聘任制,需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并分别报县司法局和所在镇司法所备案。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发文确认或聘用,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纠纷类别认定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以案定补标准,分以下四个类别:
(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100元。
一般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矛盾、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矛盾纠纷,每件定补4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矛盾纠纷:
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3、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需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4、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矛盾纠纷。
(三)成功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每件定补6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纠纷人数在6人以上,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
4、防止纠纷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5、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6、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7、涉及两个以上镇(部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
(四)成功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每件定补1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特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已发生的群访、集体访的纠纷事件;
2、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疑难纠纷。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申请补贴的条件
(一)适用于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主体合法;
(三)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合法;
(四)调解程序合法、资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规范。
调解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证据材料、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结案小结等。
(五)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有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条 发放补贴的程序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村(社区)每月向司法所上报调解成功案件,司法所必须逐案实地核查。各司法所和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内汇总编制《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司法局组织抽查回访审核,各司法所和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根据县司法局审核的结果编制《以案定补资金发放花名册》,再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辖区内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司法局直接支付到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是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资金用于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以案定补资金的,除收回被骗取的资金外,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格式文书,由各司法所统一制作,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所需的各种格式文书,由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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