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6-0388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9月02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6〕210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9-03 11:32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6年7月27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旬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县城乡规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作用,规范县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人员
第一条县人民政府县长任规委会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县长任规委会副主任。
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科技局、文广局、环保局、防滑办、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电力局、城关镇、吕河镇、白柳镇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任委员。
邀请县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出席会议;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评审小组和督查办三个机构。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专家评审小组是对全县城乡规划及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论证和评估的组织。建立专家库,由规划、建筑、交通、国土、水利、环保、文广、防滑、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选调,报规委会审定。
督查办设在县住建局,编制3-5人,负责对县城区和各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督查。
三、主要职责
(一)县规委会
第三条协调处理全县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审议或审定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
第五条审议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规定等草案。
第六条审定全县大型建设项目、公益设施、商业项目以及工业项目的选址。必须由规委会审定后,规委会办公室进行批前公示无异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审定县城规划区内市政、水利、交通、农林、旅游等公用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
第八条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所有的开发建设项目;临河、临广场以及城市主要道路的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筑;城市重要区域的广场、绿地以及雕塑设计方案;位于城镇重要节点或对城镇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重点项目建设或重要的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用地,但尚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审议。
第十条审定县城及各镇区局部地块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调整以及主干道路网调整方案。凡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由规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凡对控制性规划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由规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需要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二)办公室
第十二条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在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规委会负责。
第十三条负责各项章程、办法、工作规则、规定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组织县规委会会议,起草会议纪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县城乡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完成县领导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专家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对需要提交县规委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第十八条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向县规委会提出建议意见。
(四)督查办
第十九条对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监督,对县城区及各镇执行规划的情况向县规委会提出督查报告。
第二十条对督查中发现的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县规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督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或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县规委会报告。
四、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规委会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加。参会委员人数超过半数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按照会议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五、会议组织
第二十四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规委会副主任提出申请,由副主任请示主任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五条规委会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项目汇报单位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确定并提前通知,汇报内容应尽量简洁、明晰、重点突出。规划编制类主要汇报规划区范围、功能定位、规模核定、空间结构、交通组织、公共配套等内容及其它需要注意的内容,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设计方案类主要汇报项目区位、用地条件、空间结构及建筑表现形式、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位等)、道路交通、尺寸定位、竖向设计、工程设计等内容及其它需要注意的内容,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
第二十七条会议议题由议题申报部门负责撰写,并在规委会召开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提交规委会办公室进行初审。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后,报副主任审定。
第二十八条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议题,需经过以下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请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有关说明一并提交会议;
3、涉及到的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由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会进行审查或论证,提出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到位,经办公室主任组织初审同意后提交。
4、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现状地形图、区位图、总平面图、场地竖向图、剖面图、道路规划图以及相应规划编制深度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九条经审定提交规委会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于会议前一天根据参会人数交办公室呈送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方案为电子文件和纸质文本,且符合相应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第三十一条会议资料(包括汇报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有关图片、电子文档等)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案。
六、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审议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主任负责制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定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协调后,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规委会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如需变更时,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五条经规委会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业主提交的成果由办公室主任组织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归纳形成最终意见,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起草,经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主任、副主任签发,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规委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应作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规委会决定通过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七、会议纪律
第三十九条规委会成员、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按时、按要求参加规委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向规委会请假。
第四十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外,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会后应将规委会会议资料交回办公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八、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县规委会审议,并获取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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