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5年)的补充通知
名称: |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5年)的补充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231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9月21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5〕153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9-21 16:42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卫计委、陕西省人社厅《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全省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指导意见》、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5年)》(旬政办发〔2015〕114号),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筹资参合
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家庭户中部分成员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参加医保的缴费票据或医保证),对其他成员参合及补助受益均无影响。中断参合需重新参合的须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并且不能享受中断年度内的各项新农合补助政策;未按照规定时间、缴费程序缴纳参合费用的视为无效参合。
二、补助相关政策
(一)住院分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生理产科(阴式分娩)每例定额补助380元,病理产科(剖宫产)每例定额补助800元。其中危重症孕产妇(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住院分娩时除外。
(二)院外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主治医生同意后在其它医疗机构产生的特殊诊断性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助范围(不含与本次住院主要诊断无关的检查项目费用)。
(三)特殊补助:
1、犬伤后创面处置、疫苗注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且不受辖区限制。
2、结核病住院病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
3、精神类疾病在三级综合(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执行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4、尘肺病补助(经县安监局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主体的):
⑴尘肺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重症尘肺病(Ⅲ期)纳入Ⅰ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Ⅰ期、Ⅱ期尘肺病纳入Ⅱ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
⑵重症尘肺病(Ⅲ期)患者住院的,按年度在同一医院只减一次起付线予以补助。
⑶符合灌洗疗法的尘肺病患者继续按照旬政办发〔2013〕5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例尘肺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额总费用2万元,新农合补助70%,民政局补助20%,个人自付10%。
(四)门诊补助。继续将县中医院中医门诊(中药汤剂和针灸治疗)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助。
三、分级诊疗、技术转诊制度
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格局。
(一)符合上转条件并连续住院的参合患者(由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转至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
(二)符合下转条件并连续住院的参合患者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由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下转至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出院结算时不再扣除起付线。
(三)放宽转诊要求,报销办法暂维持不变的特殊情况:一是孕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患者。二是长期在县外居住、探亲、务工、上学、经商及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三是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
(四)控制转诊率指标。对上转率和下转率进行指标设置和考核,控制向上转诊,鼓励向下转诊。
以上补充通知自2015年9月21日起执行,不追溯补偿。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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