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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xzfwj-2015-0219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文号: 旬政发〔2015〕14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8-18 15:1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法律赋予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一规定、四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当前,我县已经进入县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产值增长、效益提升的同时,规范企业行为,更加关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目前,我县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技术相对落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简陋、投入不足,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防护意识低,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务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要求。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职业病危害社会监督,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强化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严肃处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企业职业病危害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5%。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工会干部以及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物质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五)认真做好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七)严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无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确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严格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八)确保工艺技术和现场管理合法合规。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每3年要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十)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一)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十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共同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与安全生产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严格执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检查通报等制度。

(二)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严格把关,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培训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切实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和发布,为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要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及时治理整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镇、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辖区和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政府救助机制和维权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的,不予批准。

(三)成立完善三支监管队伍。在安监部门建立专业监管队伍,设立职业卫生股室,调配2—3名专门人员,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明确负责职业卫生专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积极组织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业务素质,提升监管水平;在各镇建立协管队伍。各镇设立安监站、各村(社区)设立安全协管员,负责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由1名副镇长兼任安监站长、明确2—5名干部为成员的安监站,专职负责辖区职业病等安全生产监督协管工作,各镇在各村(社区)建立由村(社区)主任或书记担任安全生产协管员,负责村内村(居)民、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和违规举报工作,形成县有安监局抓面、镇有安监站抓片、村(社区)有协管员抓点的监管格局,实现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全覆盖;在企业建立自管队伍。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企业主体责任,紧抓工会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四个层次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工作专题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自我管理水平。企业实行持证上岗管理队伍,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立职业卫生专管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制度、操作规程等,开展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设施设备定期检测,使企业落实职业卫生工作成为自觉行动。

(四)健全三项工作机制。建立联防机制。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抓手。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落实、社会联防”的方式,将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统一要求,印发宣传教育方案,编制宣传资料,深入机关、农村、学校、社区、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大力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活动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到企事业单位开展面对面交谈等时机,加强职业病相关法规政策、防治常识资料的发放,做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组织企业到规范企业参观学习,切实把职业病的防治建立在社会大联防基础上;建立联治机制。坚持把审查检查作为防范职业病的重要手段。对新建项目,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对存在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凡职业卫生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凡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许投入生产使用。县对涉及职业病危害较重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10%,每月至少进行1次抽查,对涉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抽查面不低于40%。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严格依法查处,形成职业卫生严管态势;建立联保机制。坚持把救助治疗作为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最后一道防线。组成部门联合检查组,督促企业依法与从业者签定劳动合同,参加保险,定期组织开展员工身体健康检查,保障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出台职业病诊治救助制度,建立职业病诊治救助基金,实行分类救助。对找不到责任主体、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或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赔偿的职业病患者,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民政救助等途径给予生活救助,做到保障上跟进,覆盖上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五、严格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一)严格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检查、监管执法作为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安监部门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对规模较大、劳动密集、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适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监管职责。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镇、各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危害事故的镇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按照监管职责,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实施、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涉及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要按规定认真及时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