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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名称: 中共安康市委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xzfwj-2015-0207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18日 文号: 安发〔2015〕12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8-18 09:22

中共安康市委  

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 

行为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安康市国家公职人 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安康市委 

2015 年 7 月 30 日 

 

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

行为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抓好干部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为政不为”行为,在全市形成勤政高效、廉政务实、依法办事、开拓进取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等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为政不为”,指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履职而不履职、不及时或不正确履职,由于执行不力、监管缺位、推脱责任、消极无为、效率低下、纪律松弛等问题贻误工作和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问责情形主要包括: 

1. 贯彻中省和市委 、市政府决策部署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受到中、省、市、县区党委或政府通报批评的。 

2. 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及

公开承诺事项等,缓落实、不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或者组织协调不力,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公职人员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人员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者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致使工作延误的。 

3. 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不积极主动作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改造、资金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中,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者引发社会矛盾等问题的。 

4. 不按行政权责清单履职,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拒绝受理、顶着不办、久拖不决、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对行政审批事项拒不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集中办理,或者对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不按照规定公开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明放暗不放、变相审批,或者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违规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不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政务公开等制度,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5. 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重复检查,或者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或者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不使用法定票据、多罚款少开票不开票,或者处罚标准畸轻畸重,以罚代纠、以罚代管的。 

6. 对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发生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对“五霸”和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行阻工、哄抢偷盗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打击不力的。 

7. 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和舆情,不及时处置和应对,或者因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8. 拒不参加公务活动,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作风涣散,或者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拨弄是非、传播谣言、制造事端,影响队伍团结的。 

9. 对上级明令督查、群众反映强烈并要求整改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无明显好转、重复出现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查处的。 

10. 其他工作落实不力、超越法定权限等“为政不为”的行为。 

第五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 责令公开道歉。 

4. 停职检查。 

5. 调整工作岗位。 

6. 引咎辞职。 

7. 责令辞职。 

8. 免职。 

9. 辞退。 

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和情节轻重程度确定,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其中,对领导班子的集体问责适用于上述1至3种方式。 

第六条  经调查核实,属于主要领导的责任,直接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分管领导的责任,除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外,视情形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一般公职人员的责任 ,除对当事人员进行问责外,视情形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本办法所列的问责情形,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依照纪律审查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或者依据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处理事故事件、案件查办、审计、巡视和有关督查检发现,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提出的问责建议,公民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民主评议反映,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涉及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  问责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问责的决定机关,并按相关程序实行问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问责决定机关根据调查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应实施问责而不实施问责的,依据《安康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暂行规定》,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对存在拒绝纠正错误,瞒报虚报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调查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投诉人等情节的,应当从重问责。 

第十条  问责结果运用于干部教育管理、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工作之中。 

1. 受到问责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分批次组织不少于1周的集中学习。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年度考核格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2. 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及以上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属后备干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3. 受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处理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4.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