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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xzfwj-2015-0101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1日 文号: 旬政发〔2015〕5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3-18 15:2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旬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管理创新,深化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民主公开,高效务实,清正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组成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县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接受县长安排的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县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 角)制度,副县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项决定事项的执行,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办理。县政府的各类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仅作为决策依据,在决策的执行和办理过程中不得代替法律程序或法定要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并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县政府制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和“两备案”制度。“三统一”制度,即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制度。“两备案”制度,即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及下属主要执法机构负责人依法行政履职情况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县政府集体学习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政策、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县政府在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大力转变服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入驻县政务大厅集中办理,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处突、信访维稳等各类预案,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布(涉密的除外),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县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与县人大的工作通气会、与县政协的工作沟通协商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座谈会;县政府领导和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联系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接受县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落实县级领导接访、约访、下访、包案和部门联合接访等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监察局和政府督查室要不断完善效能监察和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问责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局长(主任)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主要有: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或提交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

    (三)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研究解决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项目安排、资金分配、保障措施,听取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讨论各镇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报请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讨论审议县政府重要文、电。

    (七)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全省、全市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十)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参会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每个议题汇报提纲不超过15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参加。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通报相关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副县长主持召开,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具体事项。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研究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人事、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纪要由主持召开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各指挥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创建工作、阶段性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召开视频会议并严控数量、规模和参会范围。分管副县长分管部门的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集中套开,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一般不通知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需要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须县长同意。召开各类现场会议,须县长同意。

    第三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各类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提前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县政府领导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县政府召开的会议,需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不得代会、陪会、旷会。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公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处理。各镇、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行正式公文,一文一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先协商一致。公文一律报送县政府机要室签收转呈,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不得在部门、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上批示。县政府组成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所行公文一律报送其上级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报送县政府机要室签收转呈。

    第四十一条  下级机关报送县政府审批和上级机关主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县委、县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应急性文件先送县长,县长不在时送分管领导批阅。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县政府发文数量和内容。能以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的,不以县政府的名义印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严格禁止升格发文。各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各类重要数据资料、工作完成情况等事项,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上报。指挥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年度工作,由相关单位自行发文。

    第四十三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于日常单项工作的按照工作分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安排全局性工作或重要事项以及需要上行文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领导批示办理的或部署单项工作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常务副县长签发。重要合同文本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审定。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把关,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核后,转呈县委领导签发。规范性文件必须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制发文件。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下发文件对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可行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可转发执行。一般性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不发文。落实上级民生具体政策,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不再发文。

 

第九章  干部、项目资金、公共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先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分管副县长不能确定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在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经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各镇镇长出差按报备制度执行;休假应事先书面报告县长,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交县政府机要室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按报备制度落实,休假、事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书面报告,签署意见报县长审批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交县政府机要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坚持领导在岗带班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信访维稳等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政府领导和县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录”的原则,一般人员流动按照“空编进人、身份相符、工作需要、合理流动、管人管事相统一”原则,经县人社局和编委办审核后,由县长召开组织人事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十条  严格推行政府绩效管理,用绩效引领工作导向、评定工作实绩、检验工作成效。强化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严格落实首问负责、按期办结、督查考核和责任倒查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指标争创一流。

    第五十一条  预算内财政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县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方案,根据预算收支计划和进度审核拨付,县政府领导不再另行审批。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支出,由用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定。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支出,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经县长批准后直接安排资金。中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使用分配方案,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定后,由发改局、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需要整合使用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各类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生物、水、矿产和城市公共资源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其处置、开发、利用及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或出让,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公产局向县政府提出意见,经批准后依法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公开处置。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各项规定,恪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各副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大胆决策,勇于担当,积极破解难题。县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散布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得代表县政府发表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一岗双责”,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因公出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公务接待工作力倡勤俭节约,不得提高接待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而影响工作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到各镇开展工作,要轻车简从,陪同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要简化接待,一律用工作餐。

    第六十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事务性活动。确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类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上级政府部门、外地来宾到旬阳考察交流,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旬政办发〔2011〕168号)同期废止。县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