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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2012年旬阳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名称: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2012年旬阳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CD-xyxzfcgzx-zfgc-cgfg-cggg-2013-0014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16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1-09-16 17: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2012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5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1-2012年旬阳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结算。无政府采购预算以及自行结算的采购行为均属违规采购行为。
三、2011-2012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计算机、打印机及耗材、多功能一体机及耗材、复印机及耗材、传真机及耗材、空调、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公务印刷等。具体采购执行《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0一一年七月四日
2011-2012年旬阳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
1)交通工具。
轿车、面包车、客车、皮卡、卡车、越野车(吉普车)、专用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摩扦车、电动车等。
2)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协议供货)、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打印机(协议供货)、传真机(协议供货)、复印机(协议供货)、速印机(协议供货)、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协议供货)等。
3)移动储存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
空调机(协议供货)、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定点采购)。
2)印刷(定点采购)。
3)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2万元以上。
4)网络服务费单项金额在0.5万元以上。
5)社会中介服务。
6)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7)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五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蛋奶工程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工程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