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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旬阳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旬阳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zfwj-2013-0076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5月11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6-05-11 08:24

旬政发〔2006〕5号


旬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旬阳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旬阳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县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县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目标任务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对本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予以取缔。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乡镇及国土资源、计划、安全、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5、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门部要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有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乡镇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要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2月底前)
  (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宣传到各家各户和各个矿山企业,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三)组织召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人和主要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精神。
  (四)深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把涉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学通学熟,严格依法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乡镇要在2006年3月中旬前将本乡镇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及2006年2月前完成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情况报县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3月—2006年底)
  (一)在2005年全面清查整顿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二)纠正和查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此次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要以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原则,以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为目标,制定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并于2006年3月中旬前报县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8月底)
  (一)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包括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二)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开采监测手段,有效监管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以及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的行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9月—2007年底)
  在治理规范阶段之后,各有关乡镇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对本部门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8月底前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县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重新进行整治。
  四、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对一年内一个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以及未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已经实施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各种税费的收取、使用的管理,保障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危爆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和恢复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执行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及取缔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全面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三同时”规定。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停止生产供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应停止供电;对各类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有关乡镇整规办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与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有关乡镇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有关乡镇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县、乡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有关乡镇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与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等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确保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