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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名称: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zfwj-2013-0036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6月13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5-06-13 08:59

旬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旬政发〔200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陕政发[200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合作社等)是指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上世纪90年代,我县就出现了一批围绕主导产业建设成立的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共有蚕桑、果蔬等类合作组织或协会26个,拥有会员2492个,其中个人会员2459个,各地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积累了经验,会员人均收入普遍高于当地农民收入水平,在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与加快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产业服务门类不全、服务层次低、内部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不灵活、农民自主组织性不强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指导,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单家独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以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有利于加强农业技术、信息交流,促进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实现标准化规模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有利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落实,加快科技成果有效转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现实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互利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突出蔬菜、畜牧业、烟草、黄姜等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提高农民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规范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积极创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在发展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提。要以农民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根据农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民管”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保证。必须要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规范运行。“民受益”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终目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种化、多元化发展的原则。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和资源优势,体现地方特色,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抓点示范,结合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品种类型和运作规程模式。
  4、合作制的分配原则。盈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的成员。
  5、市场运行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在组建运行中,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6、依法保护的原则。要按照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根据《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1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我县种植业、果蔬业、畜牧业、烤烟、黄姜等主导产业区域布局规划,用3-5年的时间,在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入会(社)会员农户达到30%以上,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销售进入市场。2005年县上要抓好3—5个试点示范农民合作组织,典型引路、规范指导、积累经验,各乡镇要完成1—3个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试点示范辐射带动农户达到5000户以上,农民成员人均增收入150元,并逐步推广扩大带动面。
  三、探索创新,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一)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种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乡镇和有关涉农部门要根据农民需要和特色产业,积极引导农户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可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经济利益紧密联结的合作组织;既可发展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和产供销一体型的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率先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跨地区发展、开放式经营。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创办:一是引导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二是依托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等方面的优势的桥梁作用;四是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种养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五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根据《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办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不断壮大合作组织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参与开放性市场贸易的能力。
  (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管理。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级农经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各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在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法人条件的要在县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从2005年起,每年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质量标准制定、骨干会员培训等项事业经费。有关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县乡农业部门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项目开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扶持。
  (二)切实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畜禽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定项税额。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服务。各级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信贷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予以倾斜。鼓励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结构,设立担保基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用地、用电政策的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组集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解决。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标准。
  (五)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可按《章程》规定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由县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作,形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合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和实施落实。县政府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经站具体承担日常办公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任务,落实措施,经常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划,抓好示范点建设,帮助建立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供销部门要发挥优势,与农民联合兴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县科协要继续加强对各类非营利性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指导,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由技术服务型向生产实体经营性型转变;县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发展。县计划、农办、财政、民政、工商、科技、金融、税务、国土、交通、物价、电力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