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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9 14:3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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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旬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修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1.4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旬阳县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2.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总 指 挥:陈红星 县政府县长

责任副总指挥:程海林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曾 炜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吴 勇 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

王海彬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成功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王成书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县委办、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公安局、国土局、安监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卫计局、教体局、农林科技局、文广旅游局、环保局、移民局、扶贫局、气象局、电力局、武警中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各镇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史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潘文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县防滑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防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防滑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防滑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为县防滑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县防滑指挥部文件、简报,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

2.2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办、政府办: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2)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3)县委宣传部:按照《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县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县属新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理。

(4)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县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采购、调运等。

(5)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组织实施避灾强制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参与应急救援。

(6)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县发改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组织供应工作,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9)县教体局: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的灾前预防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灾民救助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掌握灾情,及时查灾、核灾、报灾;配合有关部门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情稳定后的灾民生活救济及恢复重建工作;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发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救灾的社会互助互济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测群防;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安葬和烈士褒奖、社会救助等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

(12)县交通局:负责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县受灾损害公路的抢修与恢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3)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灾情调查、评估,制定修复计划,协调有关单位尽快修复水毁工程、设施;根据救灾需要做好水资源调度,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灾区群众的生活用水。

(14)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5)县卫计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救治伤病员,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强化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灾害期间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评价,提出相关干预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6)县环保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7)县气象局:与国土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密切监测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情况,为抢险救灾提供专项气象服务。

(18)县文广旅游局:经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灾区旅游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及时做好遇险游客转移疏散工作。

(19)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20)县扶贫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县水文站:负责提供汛期汛情信息和突发地质灾害时段的准确汛情信息。

(22)电信、移动、联通旬阳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的畅通。

(23)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24)各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险、灾情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2.3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及其职责

由县国土局牵头聘请有关专业地质队、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其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县地质灾害减灾应急体系的建设等提供意见与建议。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由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3.监测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3.1.1 体系建设

县国土局牵头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在完成地质灾害隐患详查的基础上,及时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局、气象局、水文站、农林科技局、防汛办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县、镇两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发布实施。各镇要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有效的防、抢、撤方案,确定重要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局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镇、村及受威胁单位住户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国土局报告。相关镇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组织实施避灾强制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国土局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与隐患点,督促各镇政府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责任落实到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并及时将防治地质灾害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到责任单位和受威胁群众手中,做到预警到户、组自为战。

3.2.4 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镇政府及县国土局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县国土局(县防滑指挥部办公室)。

3.3 监测预报预警

3.3.1 监测与巡查

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作用。每年汛期前,组织人员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县防滑指挥部要组织国土、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督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3.2 报灾和应急处置

县、镇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报灾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镇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初步查明情况后,将情况报告县防滑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滑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应急办和防滑指挥部领导,并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县防滑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镇政府妥善处置。

3.3.3 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4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3.5 预报预警要求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负责预报预警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4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县国土局与县气象局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国土局和县气象局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手机短信向相关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预报机构提供预警信息,报县政府按程序核审后,由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和电信、移动、联通旬阳分公司及时向公众发布。同时,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直至预警解除。必要时,尽可能将预警信息及时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有效通信用户发送。

3.4.2 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镇政府,县国土部门、防汛部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社会公众可从县电视台和县政府网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3.5 预警预防行动

县防滑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防滑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5.1 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镇政府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点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5.2 当地预报等级为4级时,镇政府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5.3 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镇政府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3.5.4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镇政府应及时告知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提请其加强监测注意防范;当监测人员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同时报告镇政府和县防滑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2.1 临灾应急

4.2.1.1 镇政府或者县国土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必要时可请求市国土局共同进行现场调查。

4.2.1.2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防、抢、撤”方案,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2.1.3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解除临灾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移交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2.2 灾害应急

4.2.2.1 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县防滑指挥部及县国土局,并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2.2.2 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滑指挥部,并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国土局。必要时,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

4.2.2.3 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滑指挥部。

县防滑指挥部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国土局。

防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县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2.4 Ⅰ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滑指挥部。

县防滑指挥部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4.3 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4.3.1 速报时限

县防滑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县防滑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县防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中,应在1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县防滑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地质灾害跨县行政区域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指挥。

4.5 应急处置

4.5.1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5.2 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及县国土局后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县防滑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旬阳县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防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有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2 物资保障

建立救援抢险物资储备库,包括救援抢险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本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经费的年度预算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申报、下达和监管,安排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 应急救灾能力建设

尽可能地配备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6.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6.1 培训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防治地质灾害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地质环境保护常识。

6.2 演练

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三个阶段。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 宣传教育

各镇和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手册等手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和防灾意识。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县国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的应急预案报市国土局备案。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县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3 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国土局备案。

【责任编辑: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