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客运市场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改善城区交通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予以取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车辆行驶证、无牌照的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二、自本《通告》发布后,全县辖区内非法从事营运的机动三轮车车主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按照整治方案及时主动上交机动三轮车的,车主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车辆手续领取车辆补偿费,逾期仍从事非法运营的将依法查扣、强制报废。
三、对部分残疾人确需车辆用于代步的,应拆除加装的车篷,恢复车辆原状。由残疾人本人在 2016 年4 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残联、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手续齐全后,并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方可上路行驶。
四、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车主于 2016 年4 月6日至4月11日自行将车辆停放在党家坝玉友停车厂院内,并携带身份证、残疾证、车辆证件、票据、证明等材料,到党家坝县交警大队新办公楼一楼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回购。
五、凡在2016年4月20 日前主动上交车辆进行回购的机动三轮车主,由县政府给予经济补偿。对在规定期限内上缴三轮车享受经济补偿的,三轮车车主应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本人户口簿及车辆购置时间等相关手续。车主对非法营运机动三轮车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将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再予以补偿。
六、从2016 年 4 月 21 日起,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将集中开展依法取缔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行动,对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依法查扣,公开曝光,强制收缴。
七、对在开展依法取缔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行动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非法聚众扰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旬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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