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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7-16 10:2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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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旬阳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旬阳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夯实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全面完成市对县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任务,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5〕36号)和市环保、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住建、规划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康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安环发〔2015〕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考核内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分值4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值50分)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分值10分)三部分,总分100分。

2、计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核指标及责任分工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2015年暂不考核)、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优良天数、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及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计分标准:40分

1、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15分):2015年采用每季度手工监测数据,2016年起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按时限按要求上报监测报告计15分,未按时报送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每次扣0.5分。2015年PM10 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1%或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考核要求或考核指标有所上升但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计10分;年均浓度有所下降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计分;年均浓度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且不降反升,同时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计0 分;NO2 、SO2年均浓度分别低于40 微克/立方米、60 微克/立方米,考核分值SO2、NO2各计5分。SO2、NO2年均值低于考核限值要求,计5分;高于限值要求,计0分。

2、优良天数(10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上级要求的考核天数计10分,优良天数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每少1天扣减0.1分。

3、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15分):2015年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通过验收的计15分;年内建成,但未通过验收的,计12分;年内建成但未投运的,计10.5分。

考核方式:以环境监测报告、阶段检查、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扬尘污染控制、秸秆禁烧、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各镇人民政府)

计分标准:50分

1、扬尘污染控制: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城市绿地面积增加情况。(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镇人民政府)

计分标准:10分

①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全封闭,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湿法作业,严禁敞开式作业。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并监管到位,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4分)。建立建筑工地管理台账,随机抽取城区内在建的5个建筑工地,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计4分,达到80%以上计2分,达到70%以上计1分,否则计0分。城区内在建工地数量少于5个,全部抽查。(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

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5年县城区主干道机械清扫范围达到70%以上,城乡结合部乡村道路硬化率和保洁率达到70%,加大道路喷洒、冲洗范围及频次,交通道路和街道两边无裸露地面,无积尘(4分)。按照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核算城市主干道路机扫率,达到要求得1.5分,否则不得分;随机抽查5 条乡村道路,达到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实地查看城市主干道路沿线清洁情况,清洁率达到要求,得1.5分;道路两边及绿化设施有裸露土地或积尘,发现1处,扣0.3分,最多扣1.5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镇人民政府)

③县城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较2014年提高5%(2分)。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现场核定当年城市绿地面积,并参考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核算城市绿地面积增加率。达到要求得2 分,否则得0 分。(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县住建局)

考核方式:阶段检查、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秸秆禁烧: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情况。(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计分标准:3分

①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年度秸秆利用率较上年提高5%(1.5分)。按照市农业局统计的秸秆综合利用数据,计算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要求得1.5分,否则不得分。

②严控随意焚烧秸秆现象发生,积极查处秸秆焚烧环境(1.5分)。市县大气污染整治办在监督巡查中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或接群众举报、投诉一经查实确有秸秆焚烧行为每起扣0.3分,总计1.5 分扣完为止。

考核方式:阶段检查、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3、能源清洁利用:划定禁煤区,实施辖区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燃煤消费质量控制,完成锅炉拆改任务,提高城区气化率,积极推广建筑节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规划局 )

计分标准:15分

①划定禁煤区(3分):将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煤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出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清洁能源替代年度实施计划,经现场核查,达到要求的得3分;禁燃区内发现1 例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扣0.1分,最多扣3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②燃煤消费总量控制(3分):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煤炭消费总量逐年下降。依据市发改部门、统计部门核准的当年煤炭消费总量,达到预期下降目标的,得3分;有所上升的,每上升1%,扣0.2分,最多扣3分;煤炭消费总量较上年下降,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按照实际下降值占年度任务值的比例给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③煤炭消费质量控制(2分):制定煤炭消费质量控制计划,在主城区建设优质煤炭配送体系;对县城建成区煤炭质量进行抽检并提交分析报告,出具煤炭消费质量控制计划,依据市质检部门对各县区煤炭质量抽检分析报告为主要考核依据,符合要求的得2分,煤抽检不合格,发现一起扣0.1分,最多扣2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质监局)

④完成锅炉拆改任务(3分):年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燃煤锅炉拆改任务,按照市政府办下达的锅炉整治名单,提供相关拆除图片及拆除支撑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总任务数的10%),符合工作要求的得3分,有一个未完成或现场检查与资料不符的,扣0.2分,最多扣3分。(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⑤提高城区气化率(1分):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天然气发展年度规划任务。出具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天然气发展年度规划任务的相关印证资料,完成得3分,未完成计0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⑥建筑节能(1分):积极推广绿色建筑,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随机抽查5个以上年度新建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比例均达到100%的得1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扣0.2分,最多扣1分。(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考核方式:阶段检查、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4、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实施烟气治理、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完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食药局、各镇人民政府)

计分标准:10分

①重点行业烟气治理(3分):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全面实施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现有除尘器提标改造,并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放不达标的,发现一次扣0.1分;查看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发现一处未按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扣0.5分,最多扣3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②餐饮业油烟净化(2分):容纳40人以上就餐的餐饮经营单位及连片经营餐饮摊点,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抽查4个能容纳40人以上就餐的餐饮经营单位的油烟进化设施,发现1户未安装,扣0.5分,最多扣2分。(责任单位:县食药局)

③完成清洁生产任务(2分):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出具提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计划,依据验收文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核定。完成年度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发现一起扣0.2分,最多扣2分。(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④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2分):年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并正常使用。依据市级商务部门提供的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数据和验收资料核定油气回收完成率。完成90%以上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得2 分,否则不得分。(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环保局)

⑤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年度治理任务(1分):出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结合现场抽查核定(现场抽查不少于2户),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9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环保局)

考核方式:阶段检查、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5、产业结构调整: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污染企业“退城入园”任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计分标准:12分

①严禁审批、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2分):依据市发改、工信部门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清理整顿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符合要求得2分,发现1例违规项目,扣0.5分,最多扣2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②完成省市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年度淘汰任务(5分):以工信部门下达的落后产能年度淘汰任务为依据,经市工信局认定符合工作要求的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③制定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并组织实施(2分):出具“退城入园”计划,提供完成企业的搬迁证明材料,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搬迁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考核方式:阶段检查、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工作机制、环境监管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计分标准:10分

工作机制

①设立大气污染治理机构和资金投入情况(1分)。成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构,组织机构文件健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②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1分):工作台账资料完整、充实,能佐证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或具有较强的参照依据,得1分,否则不得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支渠道,保障各项重点治理任务顺利完成(1.5分):提供有专项资金票据的,得1.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及县直有关部门)

2、环境监管

①严格项目环评审查制度。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1.5分):随机抽查全年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发现一例违规审批,扣0.5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治理任务圆满完成(1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执法2次以上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及县直有关部门)

③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1分):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得1分;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现1处(次),扣0.5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3、信息公开

①在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布辖区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公布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公布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1.5分):抽查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信息,满足考核要求得1.5分,缺失1项,扣0.5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②及时宣传报道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成效,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氛围(1.5分):提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各类宣传报道印证资料,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得1.5分;宣传工作消极被动,不能及时应对负面舆情,发现1次,扣0.5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考核方式:阶段检查、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工作,不仅是重大环境问题、民生工作,更是重大的政治任务,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扎实开展,按时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台帐资料。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自2015年起开始实施,由县大气污染整治办(县环保局)牵总负责。

2、明确责任,夯实措施。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周密安排,细化任务,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工作实效,每季度末3日之内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大气污染整治办,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以确保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任务全面完成。

3、严格考核,跟踪问责。县政府将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纳入对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年度考核达到优秀格次。

【责任编辑: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