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许可对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
许可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请
1、申办报告;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
5、网吧结构拓扑图;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7、固定IP地址证明;
8、已安装网吧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线运行的证明。
二、变更法人代表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变更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合同;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三、变更地址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4、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四、变更名称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设备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网络拓扑图。
六、变更固定IP地址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原有档案予以保留,变更的需新补充以上材料,重新建档。
七、网吧合格证到期后延续
1、申请报告;
2、固定IP地址证明;
3、已安装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并在线运行的证明;
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5、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复印件。
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原有档案予以保留,延续的需新补充以上材料,重新建档,延续材料保存期为三年,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将作为撤销行政许可处理。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网监部门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专门机构、人员和技术水平,经市、州公安机关授权,可以决定许可;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市、州公安机关决定许可。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许可对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
许可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申请
1、申办报告;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
5、网吧结构拓扑图;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7、固定IP地址证明;
8、已安装网吧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线运行的证明。
二、变更法人代表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变更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合同;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三、变更地址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4、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四、变更名称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设备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网络拓扑图。
六、变更固定IP地址
1、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2、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原有档案予以保留,变更的需新补充以上材料,重新建档。
七、网吧合格证到期后延续
1、申请报告;
2、固定IP地址证明;
3、已安装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并在线运行的证明;
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5、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复印件。
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原有档案予以保留,延续的需新补充以上材料,重新建档,延续材料保存期为三年,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将作为撤销行政许可处理。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网监部门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专门机构、人员和技术水平,经市、州公安机关授权,可以决定许可;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市、州公安机关决定许可。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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