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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消防证件办理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12 09:2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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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范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检查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检查等行政许可项目。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一)、受理范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2)、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文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对于重新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尚应提供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建筑平面图、原消防设施的设计平面图和系统图。
  2、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2)、原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以及消防专项论证批复、会审纪要和施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竣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4)、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联动记录以及灭火系统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或吹扫记录。
  (5)、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
  (7)、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检(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规范规定的进场检(试)验报告。
  (8)、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有关施工人员经消防培训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9)、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受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凭证。(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可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办结。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在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消防设计审核未通过,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修改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若消防验收未通过,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消防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验。
  (四)、承诺时限:消防设计审核,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日之内办结;消防验收,从受理之日起,10日之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检查:
  (一)、受理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申报材料:
  1、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法律文书复印件;
  3、各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拟定使用开业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4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