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旬阳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就我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等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县地税局代征,并按以下方式征收:
1.金融、保险业按利息或保费收入的4‰征收。
2.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营业收入的4‰征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收入之外收入的4‰征收。
4.汽车驾驶员培训,按每人每次20元征收。
5.营运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1)货运车辆,按每月每吨3元征收;
(2)营运小汽车、面的,按每月每车8元征收;
(3)8-19座客车,按每月每车10元征收;
(4)20-29座客车,按每月每车12元征收;
(5)30座(含30座)以上客车,按每月每车15元征收。
城市公交车、城市出租车暂不征收。
6.船舶经营、运营征收:
(1)自净重20吨(含20吨)以下船舶,按每船每年30元征收;
(2)自净重20吨以上船舶,按每船每年50元征收。
7.其他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营业额(销售收入)或应税劳务的3‰征收。
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税个体户暂不征收。
(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按出让(转让)收益的4‰征收,由受让方缴纳,县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中一级土地市场由土地统征中心代征)。
(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非企业组织,按收入(包括收费、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的1%征收,由县财政局代征(未纳入县财政管理的由县物价局代征)。
(四)除以上项目外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按收费(经营)收入的4‰征收,由县物价局代征。
二、征收方式及票据管理
副食品价调基金的缴纳与征收以方便为原则,可按次、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可由缴纳人自行申报,也可由代征单位查账征收。
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
三、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价调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以应缴纳金额的2‰滞纳金。
缴纳义务期限参照各代征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代征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由价调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价调基金的减缴、免缴或缓缴,均以同级价调办批复为准。
(三)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缓缴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基金足额缴纳。
(四)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经代征单位会同价调办审核批准后,办理退还手续。
(五)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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