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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范围人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12-07 16:2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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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