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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任职备案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1-08 09:1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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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司法部令第45号《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任职备案报告。
    2、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
    3、工作标准:公文制作是否规范。
    4、岗位责任及权限:接受律师事务所送报的报告。
    5、办理时限:即日。
    二、审核备案
    1、工作标准:备案材料规范、详实。
    2、岗位责任及权限:按司法部第42、45号令规定程序办理,符合程序的进行备案。对不予备案的通知律师事务所。
    3、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即日。
    三、归档
    1、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档案;
    3、岗位责任及权限: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任职档案。
    4、办理时限:即日。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