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费:10元/证。
一、受理
1、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有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以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装置,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及检定需要的环境;
(4)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能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2、提交材料目录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本岗位的负责人:市质监局受理人员。
5、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批(书面审查、现场考核)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核标准执行,审核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现场审核后(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计量考评员进行现场评审,审查标准同上,并提交考核报告)根据考核报告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许可审批人员。
4、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颁发证书,要保证证书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换发。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决定送达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证书送达到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证书办理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送达相对人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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