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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八条责任追究”严惩医药商业贿赂

作者:王元辉 童兴林 发布时间:2006-11-15 17:0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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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旬阳县在该县医疗卫生机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6 件6人,该县检察院针对商业贿赂发案特点制定了“八条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该县规定:医院领导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不分数额大小,一律撤职,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医院领导因管理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单位干部或医务人员出现贿赂行为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律免职或撤职;业务人员有贿赂行为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医疗机构职工为药品、药械经销企业行贿、受贿人员提供统方的,一律开除公职,有受贿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在院内开处方,院外受贿的,一律开除,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接受药品、设备经销商邀请,并使用其提供的吃、住、行等考察费用的,或者接受礼品的,一律按受贿对待,并予从严查处;对在医疗机构推销药品、设备的经销商,一经发现有行贿的,立即停止其业务关系、暂时冻结停付药品和设备款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县、乡公立机构与所通报的经销商或企业今后永远不得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凡不执行的撤销其院长职务;医务人员向患者开具使用有回扣的药品、假劣药品,加重病人负担或导致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现任人全额承担,并按非法行医对待,吊销医师执行业证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责任编辑:屈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