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名称: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 | /2026-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22日 | 文号: | |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1-09 15:48 |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落实。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9日
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变动及登记备案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员登记备案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组为基础、尊重章程”的原则;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和登记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员登记备案具体工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公示、名册编制及日常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统一录入“陕农经”综合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并同步至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陕农经”综合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登记的成员信息,与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具有同等效力,是成员享有集体资产权益、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原则上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进行。公安部门办理的户籍登记或迁移手续,不作为享有或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成员身份的确认
第七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点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为基准。基准时点后,成员身份的取得、丧失及变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的;
(二)因合法婚姻关系迁入本集体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迁入本集体的子女;
(四)政策性移民搬迁安置到本集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认成员身份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本集体的生产生活联系等因素;
第十条【成员身份的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一)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暂时脱离本集体生产、生活的;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服义务兵役和初级士官、兵役的;
(三)因服刑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四)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在原集体生产、生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保留成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成员资格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成员资格: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成员资格的;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为由,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分户登记、并户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以农户为单位,将经成员大会确认的成员名册及相关信息首次录入成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成员信息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等信息变更,或农户内成员增减、户主变更等,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分户登记】因子女成年、夫妻离异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申请分户应当符合村规民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禁止将具有赡养义务的独生子女分户;
(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农户,分户后应至少保留一个子女与父母在同一农户;
(三)禁止将有子女的独居老人单独分户;
(四)原则上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分户,但因感情破裂、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等特殊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五)分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申请分户登记,应当提交分户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核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并户登记】因生产生活需要、婚姻状况变化、人口减少等原因,原有两个农户申请合并为一户的,可以申请并户登记。
第十八条【更正登记】成员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经核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注销登记】成员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丧失资格情形的,或农户整体消亡(绝户)的,应由农户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程序与材料】办理成员登记备案,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理事长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证明文件。1.因出生取得的提供户口簿;2.因婚姻关系取得的提供结婚证;3.因收养关系取得的提供领养证;4.因政策性移民搬迁安置取得的提供政策安置文件;
(三)确认成员身份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在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将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由并退回补正。经审核的成员名册应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构的职责】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如实、准确、及时办理登记事项;
(四)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五)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信息查询与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成员登记备案信息。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机构的决定、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旬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1.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登记表;
| 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登记表 | |||||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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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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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原因 | 根据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款规定,本人 及家庭成员 符合认定条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现申请登记,请予以批准。 本人承诺: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 对因提供有关信息, 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责任自负。 | ||||
| 申请人: | |||||
| 申请人员信息 |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联系方式 | |||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户口簿 □军官证 □护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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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镇 村 组 | ||||
| 工作单位 | |||||
| 职务或职称 | 单位电话 | ||||
| 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 | |||||
| 户主姓名 | 性 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
| 联系方式 | 家庭人口数 | ||||
|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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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 审查意见 |
申请人向本组织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收悉,按照《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组织章程规定,本组织将依法确定申请人的成员资格。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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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镇农经部门各一份。 | |||||
|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查意见 | |||||
| 镇政府审查意见 | |||||
| 市农经站审查 意见 | |||||
2.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成员资格登记表;
| 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成员资格登记表 | |||||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时间 |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联系方式 | |||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户口簿 □军官证 □护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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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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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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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成员 资格原因 |
□服兵役 □高等院校在读 □中等专业学校在读 □服刑、戒毒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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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队/ 在读院校 |
服役/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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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 | |||||
| 户主姓名 | 性 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
| 联系方式 | 家庭人口数 | ||||
|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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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 审查意见 |
申请人向本组织提出的保留组织成员资格申请收悉,按照照《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组织章程规定,本组织将依法确定申请人的成员资格。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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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 | |||||
3.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成员资格登记表;
| 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成员资格登记表 | |||||
| 注销人姓名 | 申请注销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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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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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人员信息 |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联系方式 | |||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户口簿 □军官证 □护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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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
| 工作单位 | |||||
| 职务或职称 | 单位电话 | ||||
| 注销原因 | |||||
| 注销人家庭成员信息 | |||||
| 户主姓名 | 性 别 | 与注销人关系 | |||
| 联系方式 | 家庭人口数 | ||||
|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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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 审查意见 |
注销成员资格申请人向本组织提出的注销资格申请收悉,按照照《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组织章程规定,本组织将依法确定注销人的成员资格。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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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 | |||||
4.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户申请登记表。
| 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户申请登记表 | |||||
| 分户人姓名 | 申请分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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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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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户人员信息 |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联系方式 | |||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户口簿 □军官证 □护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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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 |||||
| 工作单位 | |||||
| 职务或职称 | 单位电话 | ||||
| 分户原因 | |||||
| 分户人家庭成员信息 | |||||
| 户主姓名 | 性 别 | 与分户人关系 | |||
| 联系方式 | 家庭人口数 | ||||
| 家庭住址 | |||||
|
集体经济组织 审查意见 |
分户成员资格申请人向本组织提出的分户资格申请收悉,按照照《旬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组织章程规定,同意分户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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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各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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