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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水利局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旬阳市采运砂船舶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名称: 旬阳市水利局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旬阳市采运砂船舶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引号: /2026-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05日 文号: 旬规〔2025〕003号-水利局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1-09 15:21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管理单位;各采砂船、运输船主:

《旬阳市采运砂船舶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旬阳市水利局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5日

旬阳市采运砂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域采运砂船舶的管理,规范河道采运砂船舶作业行为,维护航道通航安全、河湖行洪安全及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相关作业的船舶,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运砂船舶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  采砂船舶在进行采砂作业时要坚持安全优先、生态环保、有序开采和服从调度的原则。保障航道通航安全、河道行洪安全及河湖生态安全。

第四条  旬阳市人民政府负责河道采运砂船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组织交通、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采运砂船舶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将采运砂船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与采砂船舶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二章  采运砂船舶管理

第六条  采运砂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作业或航行:

(一)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依法登记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严禁“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参与作业;

(二)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船员须持有对应岗位的有效《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特殊岗位需通过专项培训考核;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五)配备救生、消防、无线电通讯和防污染设施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在旬阳市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采运砂作业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负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在作业前取得《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载明的采砂河段(水域)、范围、深度、采砂许可总量和采砂期限及规定时段进行采砂作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采砂区域进行采砂作业。严禁超范围(批准的河段长度及水域宽度)、超深度、超采方量采砂;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作业。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运输船舶办理船舶营运证件,不得违章违法从事运输。

建立设备维护台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动力系统、救生消防、船舶防污染设施、通讯设备等关键部件完好;汛期前须对锚链、缆绳、锚固地等进行专项检查加固,防止极端天气下走锚流失。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须按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船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禁止作业。

第七条  采砂许可期限届满或禁采期期间,所有采运砂船舶要立即停止采砂、运砂作业,并按照要求撤离到指定区域集中停靠管理。集中停靠区域由市交通局会同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划定。船舶停泊、停靠应留有能够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八条  汛期负责航道清理、河道疏浚清淤性质的采运砂船舶在限制航速区域及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采运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船舶进行重大维修或改造时,应提前向交通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采运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船舶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船舶需设立专职安全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列支安全经费,定期开展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与船长、船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压实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制定并定期更新《采运砂船舶应急预案》,包含恶劣天气应对、船舶碰撞、机械故障、人员落水等场景,每年至少演练2次;船舶须配备应急物资清单(大功率拖头、消防泵、堵漏物资工具等)。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航行、作业期间禁止饮酒、疲劳驾驶;船员作业时须穿戴救生衣、严禁夜间航行作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健康体检,船员满足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方可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持船员适任证书上岗。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则,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与气象、水利部门及交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接到暴雨、洪水预警时,立即停止作业,船舶撤离至安全水域抛锚停泊。

第十四条  采运砂船舶航行时须遵守《内河避碰规则》,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航速,避免相互碰撞。通过桥区、弯道等复杂航段时须加强瞭望;装卸作业期间,船舶须停泊稳固,严禁超载、超限装载,配载须符合船舶稳性要求。

第十五条  采运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不得将废旧或报废的船舶遗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遗弃船舶造成安全事故或污染水质的,采运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要承担损失赔偿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采运砂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采运砂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海事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采运砂船舶应配备有效的垃圾、油污、废水收集装置,并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规范进行贮存、转移及处置,严禁直排河道,污染水体。要定期对相关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采砂船舶采砂作业时要控制好采砂范围和作业强度,避免对河床过度扰动,破坏水生态环境。在周边房屋密集或生态环境脆弱河段进行采砂作业时,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减小采砂作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采砂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砂垄清障、砂坑回填、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并向市水利局、生态环境旬阳分局等部门报告,申请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采砂企业须制定船舶防治污染制度、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配备油污、污水、废弃物、垃圾回收设备,与环保公司签订危废物处置合同,建立处置台账,做到“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总体原则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水利、交通、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合执法、协调办案的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非法采砂及涉砂船舶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河湖监管合力,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及涉砂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运砂船舶通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道畅通。负责对采运砂船舶的检验、登记以及对船员适任证书进行检查;打击“三无”船舶从事采运砂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船舶行为,对违规遗弃或报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运砂船舶依法进行拆解清障。

第二十三条  旬阳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采砂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据河道采砂规划及河道采砂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河道采运砂船舶数量、采砂作业范围、深度和采砂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砂和超许可采砂行为;联合市交通局做好禁采期采运砂船舶集中靠岸停泊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旬阳市公安局负责采运砂船舶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维护采砂作业区和停泊区治安秩序。同时协助市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旬阳分局负责采砂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监督采砂船舶的采砂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查处采运砂船舶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协助各部门做好采运砂船舶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4日起(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3日,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旬阳市水利局与旬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