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森鑫汇木业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旬人社监理字〔2025〕7号),决定限你公司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张先知、湛宣宁等6人支付劳动报酬23897元,并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我局。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催告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张先知、湛宣宁等6人支付劳动报酬23897元,并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我局。
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进峰 江世浪 联系电话:0915-7221120
地址:旬阳市城关镇商贸大街577号人力资源市场303办公室
旬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县人社局】
- 上一篇:公 告[ 11-13 ]
- 下一篇: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