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兴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林克银与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旬劳人仲案字〔2025〕5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旬劳人仲案字〔2025〕51-1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陕西省旬阳市商贸大街577号,旬阳市人社局前楼301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915-7221121
特此公告!
本委依法受理林克银与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旬劳人仲案字〔2025〕5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旬劳人仲案字〔2025〕51-1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陕西省旬阳市商贸大街577号,旬阳市人社局前楼301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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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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