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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5-08-22 19:1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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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财政局
公示日期:2025.8.2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备注
1 旬财罚字﹝2025﹞3号、4号 城关镇庙岭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资料遗失 城关镇庙岭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肖兆勇 2019年庙岭河村股份经济合作1-11号记账凭证中:总计入账苏陕协作项目资金共计100000元(其中:新恒业劳务公司账户收到80000元,庙岭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20000元),总计列支苏陕协作资金95076. 50元,会计凭证中无原始发票及相关附件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对城关镇庙岭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于庙岭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肖兆勇同志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财罚字﹝2025﹞4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1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旬阳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0日
2 旬财罚字﹝2025﹞2号、5号、6号 阳光学校“校门口围墙改建及停车场建设项目”供应商围标串标 陕西康运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展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市安居建筑有限公司 91610900MA70PQ4291
、91610928MAB2X6Y1XE、916109286879757940
向选锋
何涛
陈显轮
经对2023年7月实施的“校门口围墙改建及停车场建设项目”相关会议记录、磋商过程资料审核、相关参与磋商的企业询问及谈话了解,项目实地测量计算、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单过程、以及陕西康运宝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邀请了陕西展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市安居建筑有限公司帮忙投标参与磋商的行为,确认了围标串标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综合考虑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和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政策,对陕西康运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展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市安居建筑有限公司分别处以按采购金额45万元的5‰罚款人民币2250.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财罚字﹝2025﹞2号.5号、6号15日内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225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旬阳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徐冰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