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名称: |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 | /2025-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09日 | 文号: | 旬规﹝2025﹞002-政府办002 |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6-12 08:00 |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旬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由本市管养的新增省道。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连接本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以及新提升省道。其中,新提升省道是指在全省交通路网规划中行政等级已提升为省道而实际为本市承担养护管理职责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镇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连户路和农田机耕路、产业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级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七条 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按照“市统筹、镇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建立农村公路路长管理制度,明确各路长工作职责,分级落实市、镇、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管养责任,结合乡村振兴、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统筹招募村道专管员,建立相对稳定的养护队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向旬阳市人民政府积极汇报,配合市政府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政策,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筹集市级配套养护资金等事项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级考核奖惩。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主体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做好农村公路数据库更新和上报;统筹安排上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经费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主要职责:
(一)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路产路权保护具体工作;
(二)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评定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确保质量和安全;
(四)制定和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五)依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
(六)负责本辖区内县乡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抢险预案,做好抢险资金、机械、物资的储备工作。县乡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后,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七)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向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升管理水平;
(八)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工作目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因地制宜,探索发展适合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模式;
(二)明确专职公路管理员,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做好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村委会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建立养护检查台账;
(五)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抢险预案,做好抢险资金、机械、物资的储备工作。乡、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后,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六)负责将乡村公路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做好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领导(镇公共事业服务站)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村级公路养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二)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组织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保护好村级公路路产路权,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制止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查处机制;
(四)及时排查村级公路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治理;
(五)及时组织受灾村级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养护检查,建立检查台账,根据实际养护质量核定兑付养护人员报酬。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责任考核,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鼓励县乡道由专业养护公司参与养护的模式,对重点县乡公路以及桥梁、隧道推行招标养护,由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承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把农村公路养护生产逐步推向市场。以养护质量为重点,建立养护质量与计量支付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对于日常保洁、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收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担。乡、村道日常养护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低收入家庭就业和增收。
第十四条 村道养护由镇人民政府(镇公用事业服务站)组织实施,倡导“自建、自养、自管、自用”理念,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捐赠材料、轮流养护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一)及时清除路面上泥土、杂物,整理路肩、边坡,清除路肩杂草,保持路容整洁。
(二)及时疏通边沟、涵洞淤积物,保持排水设施畅通。
(三)采备砂石料,主要用于路面坑槽修补、铺防滑料等。
(四)沙石路面坑槽修补、处理翻浆、修理车辙、刮平波浪,保持路面平整。
(五)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雍包、裂缝、松散、波浪、啃边等病害,修补沥青路面坑槽、沉陷等,保持路面平整完好。
(六)修理混凝土面板及接缝,调整路面平整度。
(七)清除挡墙、护坡、护栏滋生的杂草,修理伸缩缝、泄水孔以及松动石块,修补局部损坏的挡墙、护坡等。
(八)清除零星塌方(单处5立方米以下),填补路基缺口,处理轻微沉陷。
(九)清理桥面污泥、积雪、杂物,疏通伸缩缝、泄水孔、导流管,保持桥面清洁和排水畅通。
(十)里程碑、百米桩、导向标、防护栏、路缘石、桥梁栏杆刷新或刷白。
(十一)绿化管护,行道树的剪枝、刷白和管护。
(十二)标志、标牌、标线及公路沿线其它设施管护。
第十六条 日常养护是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技术状况等实际情况编制日常养护经费和养护任务计划,明确优良中等路率指标,日常养护计划报经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属于市级列养的农村公路,与养护单位签订养护合同;属于镇村列养的农村公路,将养护计划下达给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管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要对管辖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情况要与日常养护经费兑现相挂钩。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对养护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考评工作可以结合年度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和社会调查测评综合进行,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养护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导则(试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监督制。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按照《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导则(试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全方位、全链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规定穿着统一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路产损害案件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挖砂、采石、取土等,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免费办理挖沙、采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属地镇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要迅速组织抢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村委会应积极组织沿线村民进行抢修,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路段,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市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实施,按照“谁栽植、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好农村公路两旁绿化苗木抚育管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四章 养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村用镇管”的方式,单独设置村级公路养护资金专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养护经费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
养护工程费计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新提升省、县、乡道养护工程费以省补为主,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配套;村道养护工程费主要由村级组织按“一事一议”的政策自筹解决,市交通运输局从省补资金中适当给予补助。
日常养护费由市(地级市)、市(县级市)财政筹措,地级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市财政自筹80%。具体标准为:提升省、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情况,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资金逐年增加机制。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和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义务投劳、捐资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根据年初的养护计划和养护合同,依据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结果拨付养护经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进行,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养护资金到位、养护质量评定等内容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各镇、各有关部门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建立健全考评奖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建立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8日,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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