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5年 2 月 27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旬)文综罚字〔2025〕1号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营业场所 |
旬阳市城关镇酷咖电竞主题酒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8MA70RT1K6M
|
冯 * |
2024年11月25日15时25分至16时5分,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旬阳市城关镇酷咖电竞主题酒店在81411房间入住两名男性旅客,其中一名程**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200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0092920090220****,属于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该场所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4.12元;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人民币:1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当事人持(旬)文综罚字〔2025〕1号及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柜台缴款、网上缴款等方式缴纳。
|
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局 2025年1月14日 |
|
2 |
(旬)文综罚字〔2025〕2号 |
储存非法出版物 |
刘*琼
|
身份证号码:61242919630429**** |
|
2024年12月9日10时05分至11时20分旬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刘*琼家执法检查中发现刘*琼4楼家中、杂物间及7楼房间储存有《新玉历宝钞》印刷品和复制品共计2006本,依法对涉案出版物进行扣押。12月20日经陕西省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质量检测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新玉历宝钞》为非法出版物。经过调查取证,刘*琼存在征订、储存、复制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
没收非法出版物《新玉历宝钞》2006本。 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
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局 2025年1月14日 |
|
3 |
(旬)文综罚字〔2025〕3号 |
复制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
旬阳县城关镇迅景电子科技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8MA70P7G4XR |
赵 * |
在刘*琼征订、储存、复制非法出版物一案中,经查其中《新玉历宝钞》复制品13本属刘*琼在旬阳县城关镇迅景电子科技店复制。2024年12月9日12时5分至13时10分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旬阳县城关镇迅景电子科技店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刘*嫦确认该店为刘*琼复制《新玉历宝钞》20本,合计复制费用440元。12月20日经陕西省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质量检测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新玉历宝钞》为非法出版物。经过调查取证,旬阳县城关镇迅景电子科技店存在复制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
旬阳市文化和旅游广局 2025年1月14日 |
|
- 上一篇:旬阳市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3月份双随机抽查单位[ 03-04 ]
- 下一篇:旬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03-17 ]